《多种纤维安排》

纺织品贸易占世界贸易 5%,占世界制成品贸易的 9%是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意义。然而,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纺织品贸易一直被列为关贸总协定的例外。规范纺织品贸易的多边国际协议目前只有《多种纤维安排》。该安排达成于 1973 年 12 月 20

日,于 1974 年 1 月 1 日生效,适用范围包括棉、毛纤维和人造纤维及其织品,

有效期为 4 年。尽管各签约方最初的本意是将该安排作为一种临时性安排, 但至今已多次延长,其规定也变得越来越苛刻,严重阻碍了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发达国家推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问题成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议题之一。

《多种纤维安排》的目标是有条不紊地发展世界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壁垒,逐步实现纺织品国际贸易的自由化,避免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市场的干扰;希望通过该安排的贯彻执行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保证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以及外汇收入的大幅度增加。

该安排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进口纺织品导致对进口国市场的干扰时,后者可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但第四条同时规定,缔约各方可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对纺织品出口加以限制,以消除干扰市场的威胁。《多种纤维安排》还对纺织品贸易基数、增长率以及贸易增长的灵活性作出了具体规定。“贸易基数”是指每个纺织品出口方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年出口水平。根据规定, 在安排生效后,进口方对纺织品贸易的限制不应使进口低于该安排生效 2~3 个月以前实际达到的水平。该安排规定,对纺织品贸易设限超过 1 年,进口方必须允许出口方的出口有所增加,即使进口方对出口方的出口加以限制, 后者的出口增长率至少不应低于 6%,在特殊情况下可低于 6%,但必须允许实际的增长。这种特殊情况是指:(1)有充分证据证明若允许较高的增长率势必导致对进口方市场的干扰;(2)对进口的限制已达两年之久,事实说明增长率过高必然严重干扰市场;(3)为使市场狭小、进口庞大和国内生产水平低下的国家保证国内工业兔受进口的打击。

根据该安排的规定,在有关进出口双方协商达成的进口限制内,出口方可以在出口总额增长率不超过限制的情况下,根据进口方市场的情况调整不同产品的增长比例,而且,依调整产品而提高单项产品的增长率可比双方达成的比例高 7%。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进口方可将单项产品增长率限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另外,出口方某一年度的出口超出其与进口方协议的水平时, 可以借用下一年度的份额,但必须在与进口方协商达成协议后进行,并且借用部分不应超过下一年度份额的 5%。如果前一年度的份额尚未用尽,出口方也可将本年度出口的超出部分记入前一年度的帐上,但对前一年度和下一年度份额的借用总和不得超过 10%。并且这种借用只适用于同一种类的产品。

该安排还规定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来监督《多种纤维安排》的正确执行并审议各签约方依该安排所达成的双边协议和采取的措施。签约各方必须将其对纺织品贸易的限制措施及双边协议的副本文该机构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多种纤维安排》的基本原则和宗旨。该监督机构设主席 1 人、委员 8 人。

美国、欧共体、日本为事实上的常任委员,其它 5 个委员每年由其他签约方

选举产生。

在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签约各方决定该安排不适用于手工纺织品和手工纺织品制品,同时保证出口数量不大或新兴的纺织品出口方在棉织品贸易方面应享有特殊待遇。

该安排的附件一规定了导致市场干扰的主要因素:(1)来自于特定供应者的特定产品进口的急剧和大幅度的增加或即将增加。所谓的即将增加应有充分的证据,其存在与否不能仅凭某种主观臆断或推测或存在可能性来加以确定;(2)来自于进口产品的价格远远低于进口方国内同类同质产品的价格。同时,人均纺织品消费增长的下降也可能成为考虑市场干扰是否可能重复出现的因素。

1977 年,在谈判延长《多种纤维安排》的 1978 年议定书时,以欧共体为首的发达国家强迫发展中国家同意了一些不符合该安排精神的限制性规定,从而开创了背离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与该安排规定的先例。该议定书规定,各参加方在依《多种纤维安排》第四条第 3 款或第三条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进行谈判时,应以衡平和灵活为指导原则,解决办法的提出应以双方共同接受为原则,在某些情形下,双方达成的协议可合理地背离《多种纤维安排》的规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谈判中力量相差悬殊,这一规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它同时也削弱了纺织品监督机构应有的积极作用。而事实上,1978 年以后,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援引了该议定书的规定对纺织品进口加以严格限制。

1981 年以后,再次延长《多种纤维安排》的议定书去掉了“合理的背离” 的规定,而且对纺织品贸易基数增长率和灵活性等几个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该议定书规定各进口方可以与某些棉、毛、人造纤维及其织品方面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出口方达成可被双方接受的协议。这项规定事实上是对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另一种背离。

1984 年 1 月 17 日,中国签署了第三个延长《多种纤维安排》的议定书, 从而成为该安排的参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