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协定》
协议由 1 个序言,13 个大部分和 5 个附件组成,共 21 个条款。各缔约方签订本协议的目标是通过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等领域达成具体的约束性承诺和在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上达成一项协议,发动一场农业贸易改革的运动,逐步减少农业支持和保护,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业市场上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
协议第一部分规定了一些术语的定义和协议适用的产品范围。第二部分规定将减让与承诺合并,任何成员的时间表第四部分所列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承诺构成对限制补贴化的承诺,并成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有机部分。各成员方不得向国内生产者提供超过其承诺水平的优惠和对已承诺削减补贴的出口产品提供超出其预算开支和数量承诺水平的出口补贴。
协议第三部分对市场准入和特别保障措施作了规定。协议第 4 条规定, 市场准入减让与所有时间表中的关税约束和关税减让及其他市场准入承诺有关,所有签约方均不得维持、使用或恢复那些已被规定转换成一般关税的任何措施。第 5 条规定,如果某种被给予关税减让的产品的进口数量在任何一个年度超过了与存在市场准入机会有关的起动水平,或者,按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在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的该产品可进入给予关税减让的签约方关税领土的进口价格降到了根据 1936 年至 1988 年该种产品的参考价格的平均数确定的起动价格以下,则有关产品的进口签约方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如征收附加关税。该条对附加税的征收幅度作了详细规定。
协议第四部分对国内支持作了规定。第六条规定,各签约方削减本国支持的承诺应适用于有利于其国内农业生产者的附件 2 所列的一切国内支持, 各方支持措施的总价值不得超出其承诺的水平。发展中国家为鼓励农业和乡村发展而给予的投资补贴和为鼓励农业生产者不种植为法律所禁止的麻醉药作物而给予的国内支持应该免予列入削减的承诺范围。第七条则规定,国内支持的保留应适用附件 2 所确定的标准,从而为国内支持规定了一般的准则,能有效地防止国内支持的滥用。
协议第五部分是对出口竞争的规定。根据协议规定,各签约方不得提供不符合本协议及与各方时间表中所作承诺不一致的出口补贴。并规定,各方由各国政府或其部门制定直接补贴的规定、由政府或其各部门为了出口目的以低于其国内市场可比价格的价格对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进行的出售或处理、通过政府的某项行动得到赞助的农产品出口、为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在国内水运和空运对出口货物的收费方面规定对国内运货更多的优惠、以及根据农产品并入出口产品的程度给予补贴等政府行为一律应受到其削减出口补贴的承诺的限制。各签约方有义务不提供与国际公认准则不一致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对于国际食品援助,协议规定各捐赠方必须保证援助实物与对受援国的农产品商业出口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国际食品援助交易应按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顺差处理与协商义务”的原则执行,有关援助应尽可能按“1986 年食品援助公约”第 4 条规定的减让条件提供。另外,各方对初级农产品提供的补贴均不得高于该农产品出口情况下所可能获得的出口补贴。
协议第六部分是对关于出口禁止和限制准则的规定。协议规定,任何成员在就食品原材料作出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规定时,应对该规定对进口成
员方食品安全的影响给予足够的考虑,并应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产品委员会有关的详细情况。但该条规定不适用于非受限制的食品原材料的净食品出口方的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
协议第七部分规定了一些适当的限制。即,在协议执行期间,尽管关贸总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有规定,那些与本协定及附件规定一致的国内支持措施不应成为可申诉的补贴,应免征反补贴关税,并不得援用 6A77 第 6 条、第 16 条、第 23 条及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那些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出口补贴,只有在确定对进口方国内农业市场造成了 6A77 和补贴协议所你的损害或威胁时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协议第八部分规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全体成员同意《关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的协议》生效。关于该协议,我们下面将予以介绍。
协议第 9 部分规定,应在关税减让和进口承诺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签约
方以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 10 年以内在履行其减让承诺
的问题上具有弹性,也即这些国家可以在 10 年内逐步履行其减让承诺。最不发达国家不应被要求承担减让承诺。
协议第 10 部分规定,发达国家成员方应按有关决议采取切实行动,以避免和防止那些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国有反作用的情况的发生。
协议第 11 部分规定设立农业委员会对本协议实施的情况进行评审;有关
本协议的争端的磋商和解决程序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和第 23 条及争端解决协议的有关规定。
协议第 12 部分规定,各方应在本协议实施期限结束的前一年发动贸易谈
判以继续这一变革。本协议的实施期限是 1995 年至 20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