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议》

协议由 1 个序言、14 个条款和 3 个附件组成。各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制定一个多边的规则和纪律框架,指导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开发、采纳和实施,以减少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改善所有缔约方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协议第 2 条规定了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方有权为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主命或健康采取必要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各方应确保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只在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范围内适用,并应以科学原理为基础,且应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各方有义务保证其措施不会对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各方构成武装的或不公正的歧视,并且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协议第 3 条规定,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各方应基于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来采取有关措施。第四条规定,如果出口缔约方能向进口方客观地证明其措施达到了进口缔约方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进口缔约方应同等地接受该方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即使这些措施同他自己的或其他缔约方的措施有所不同。

协议第 5 条对风险估价及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作了规定。协议规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对人、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估价的基础上。在估价风险时,各方应考虑现行的科学依据、相关工序和生产方法、相关检验、抽样和测试的方法、特定病疫或有害物的流行、无害物区或无病疫区的存在、相关的生态和环境状况及检疫或其他治疗方式。在估价风险并确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要达到的适当水平时,各方应考虑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一旦有害物或病疫进入或出现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的潜在危害、在进口缔约方关境内的控制成本或扣除成本以及相关的限制风险的调节方法的实际成本,并应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协议第 6 条规定,各方应确保其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能够适应是产品来源地或抵达地的地区的卫生和植物卫生特征。在估价这些特征时,缔约方应考虑特定病疫或有害物的流行程度、是否存在消除或控制的项目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可能制定的适当标准或指南。

协议第 7 条规定,为确保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各方应及时通知其措施的变化情况及有关信息。

对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协议规定,应给予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害关系的产品以较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有能力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卫生和植物卫生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请求以及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有限期地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对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各缔约方也应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帮助,如在科研或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人才培训和设备等。

关于有关争端的协商和解决,协议规定适用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和第 23 条及争端解决协议的有关规定。在争端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时,专门小组应向由工作组和当事方共同挑选的专家证求意见。

协议规定设立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来管理和协商本协议的执行, 委员会有权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 3 年后及此后根据需要审查协议的运行情况并提议修改本协议。

协议最后条款规定,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有特殊情况的其他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有 5 年的宽限期延缓执行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