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前检验协议》

协议由 1 个序言和 9 个条款组成。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就用户缔约方和出口缔约方在装船前检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个一致同意的国际协议,使装船前检验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律规章保持透明度,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装船前检验方面得到必要的帮助,使出口商和装船前检验机构之间在本协议下的争议得到迅速、有效、公正的解决,从而避免在装船前检验程序的执行上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不平等待遇,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增长和自由化,加强关贸总协定的职责,并提高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快速反应能力。

协议第一条规定,装船前检验活动是指受用户缔约方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委托或授权而对向用户缔约方领土出口的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包括外汇汇率和融资条件)和/或关税分类进行核实的一切有关的活动。装船前检验机构是指受委托或授权执行装船前检验的任何机构。

协议第二条规定了用户缔约方的义务,是本协议最重要的条款。用户缔约方应遵守非歧视原则确保所采用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并确保所有检验人员在检验执行上的一致性,给予所有缔约方的出口商以相同的待遇, 包括在有关的法律规章方面给予的国民待遇。装船前检验活动均在商品出口方的境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或经双方同意,可在制造该商品的关境内进行。用户方政府应确保检验在保持透明度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购货合同所确定的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对于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阶收到的未向第三方公开或未全面公开的商业情报,用户缔约方应确保该机构对此保密,并不得要求出口商提供协议禁止的材料(如出口商的利润水平和技术数据等)。用户方政府应确保检验机构避免在检验过程中与有关各机构或部门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并避免在对所运货物进行检验时造成不合理的延误,尽可能迅速地向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代表送交检验结果清洁报告。为避免开具高价和低价发票和诈欺行为,用户缔约方应确保装船前检验机构按协议规定的准则对货物价格进行核实。装船前检验机构应确立一套受理出口商申诉的程序并应向出口商通告这一程序,以确保出口商的权益。用户缔约方还应该规定,对其价值低于用户缔约方所定的不予检验的最低价值的船货应不再对其检验,但分批装运的情况除外。

对于出口方政府的义务,协议第三条规定,出口方政府应确保本国有关装船前检验的法律规章保持透明度并按无歧视原则实施。如果用户方有要求,出口方政府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向用户方政府提供技术帮助。

第四条规定,应由代表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商的组织联合组成独立机构来审查任何一方提交的有关争议。该机构可组建专家小组负责解决有关争端。这种专家小组应由三名分别由代表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商的组织提名的人员和双方确认的独立机构提名的独立的贸易专家组成。

协议第五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各签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交他们使本协议生效的法律规章的副本及其他与装船前检验有关的法律规章的副本,各方应将有关上述法律规章的变化及时通知秘书处,由秘书处向各方通报有关情况。

协议第六条规定,在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年年底及此后的每个第三年,

由部长会议负责对协议进行审议并可作出修订。

协议第 7 条和第 8 条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争端的协商与解决应该适用关

贸总协定第 22 条和第 23 条及争端解决协议的规定。

协议第 9 条是最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