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条款
国际收支条款主要涉及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及《关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宣言》,包含了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即允许国际收支困难的缔约方采用这类限制,以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但是这些条款规定,实行限制的总水平应与其货币储备情况相对应。
总协定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任何缔约方处于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并规定了可以采取限制的情况及条件,但这些规定其实是针对发达国家的。该条第 2 款规定,一缔约方建立、维持或加强限制,不得超过为了预防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或为了改变货币储备很低的状况, 使储备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而且,在要求实施限制的条件改善时,实施限制的缔约方应逐步放宽限制,并应在无须再维持限制的情况下取消该限制。
总协定第十八条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立的,该条第二节规定,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国际收支的困难,故允许处于国际收支困难中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更灵活更宽松的标准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但不得超过其为防止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或为改变货币储备不足的状况使储备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当实施限制的条件改善或消失时,实行限制的缔约方应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限制。
因国际收支问题而实行限制的国家应与总协定其他成员就其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实行的替代性补救措施以及该限制对其它国家的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在国际收支委员会中进行。发达国家须每年协商一次,发展中国家则每两年进行一次协商。出于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程度或性质没有显著变化或加强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简化程序下进行协商,而其它国家则被要求按照定期协商所采取的更严格和程序进行协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参加所有这些协商。总协定第十五条规定,国际收支委员会在达成有关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标准及先决条件的最后决定时,应在有关该缔约方的货币储备等问题上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观点。
协商除了确定国际收支限制的理由之外,还允许协商国家对影响其自身出口并进而影响其储备规模及进口支付能力的外部因素予以关注,从而为所有贸易可能受限制影响的缔约方提供了一个机会,以全面了解其范围,审查及克服可能产生的任何实际问题,并加强政府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