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缔约国

  1. 本协定的缔约国应理解为依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各国政府。

  2. 本协定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生效后,按照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接受本协定的缔约各国,可以做出决定停止未接受本协定的缔约国为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