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协议》
协议由 27 个条款和 4 个附件组成。本协议实际上是对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和第 23 条的规定的具体运用。
本协议适用于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及本协议的一切争端,同时适用于其他协议规定适用本协议的有关争端问题。
协议第 2 条规定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SB)来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该机构有权设立专门小组,采纳专门小组和诉讼机构的报告,监督本协议的执行、根据协议授权批准延缓减让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履行。DSB 应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报告有关争议的任何进展。
协议第 3 等规定了协议的一般原则,DSB 的建议和规定不能增加或减少各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使世界贸易组织有效地发挥职能,使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持适当的平衡,如果遇到一方认为其按各协议规定所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受到另一方所采取的措施的损害的情况,DSB 必须尽快解决有关争端。DSB 所提出的建议和规定旨在圆满地解决有关争端,并和各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一致。任何根据各协议规定所提出的解决办法应与各协定规定相一致,并不得损害依协议享受的利益和阻碍本协议和其他协议目标的实现,且应将这些解决办法通知 DSB 和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如果没有达成为争端各方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则各方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废除那些与任何一个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有在立即撤消这些不可行的措施或将其作为临时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援用补偿性条款。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不应构成对任何一方权利的歧视。
协议第四条规定了磋商的程序。一缔约方应该在收到磋商请求的 10 天以
内对请求方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的 30 天以内进行有诚意的磋商。如果该缔约方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进行磋商,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请求 DSB 设立专案小组。所有请求磋商的请求应通知 DSB 和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请求应书面提交并陈述请求的理由。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 60 天内有关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案小组。如果协商各方一致认为磋商已难以解决有关争端,则起诉方在这个 60 天期限内即可请求建立专案小组。另外,如
果遇到紧急情况,包括涉及易腐产品时,缔约方应在收到请求的 10 天以内进
行磋商;如果收到请求后的 20 天以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该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案小组。专案小组和上诉机构应尽全力加速诉讼进程。
协议第 5 条规定,如果争端各方同意,则善意的帮助、调解和调停是自愿执行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当保密并无损于任何一方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这些程序可以应任何一方的要求随时开始或结束。一旦程序终止, 投诉方可请求设立专案小组。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 60 天内,这些程序已经开始,则投诉方必须接受从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到在请求设立专案小组前存在 60 天的间隔期限。当然,如果双方一致认为这些程序不能解决有关争端,
则投诉方也可在这 60 天内提出设立专案小组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可以本着帮助解决争端的意愿提供善意的帮助、调解或调停。
协议第 6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对专案小组的设立和构成作了规定。如果投诉方请求设立专案小组,则该小组最迟应在 DSB 将该请求作为其会议正式
议题在下一次会议上提出。专案小组应执行被争议各方所援引的任何适用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专案小组应由资深的政府和(或)非政府人员组成。但专案小组的成员应确保其独立性、各有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本身是争端一方公民的人员不得成为专案小组的成员。
协议第 9 条规定了多边投诉程序。当有几个缔约方就同一问题设立专案小组时,DSB 可以设立一个单独的专案组来审核这些投诉并考虑各方的权利。该专案小组应组织审理争端问题并向 DSB 提交其看法,以使各方的权利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
协议第 10 条规定,专案小组在处理争端问题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争端各方及其他各方的利益。如果一缔约方在一事件中享有重大利益,并且该方已将此告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则该方应有机会向有关专案小组提供书面意见,这些意见应传达给争端各方并应在小组报告中得到反映。如果一第三方认为专案小组采取的措施对其应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该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诉诸普通争端解决程序。
协议第 11 条至第 15 条对专案小组的职能、工作程序及有关权利作了规定。协议第 16 条则对专案小组报告的采用作了规定,即:DSB 应在各项报告已向有关各方散发后的 20 天之后考虑采用这些报告。对专案小组报告有异议的缔约方至少应在 DSB 审议该报告的会议前 10 天提交书面理由以备传阅。争端各方有权参与 DSB 对有关报告的审议,其意见应全部记录下来。专案小组的报告应在散发后的 60 天之内被采纳,除非争端有关缔约方通知 DSB 决定上诉。协议第 17 条至第 21 条对有关上诉及 DSB 意见和规定的执行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协议第 23 条就补偿和减让义务的延缓履行问题作了规定。如果各种建议和规定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没有执行,寻求赔偿和中止减让义务是有效的临时措施。但赔偿应是自愿的,并应和有关协议的精神保持一致,如果一缔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认为不能实施已被发现与有关协定不一致的措施或不能执行有关建议和规定,该方应在 20 天内及时和争端有关各方协商以达成能共同接受的赔偿办法。如果未能协商达成满意的赔偿协议,则争端的任何一方均可请求 DSB 授权中止该有关缔约方对有关协议承担的减让义务和其他义务。减让义务和其他义务中止的水平应等于其利益的丧失和受损害水平。但 DSB 不得授权中止有关协议禁止中止的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由于减让义务和其他义务的中止是临时性的,在中止的情由消除或有了解决办法之后,这类中止应立即取消。
协议第 23 条规定要强化多边体制。如果各缔约方要对有关违背义务或其根据有关协议应得的遭受损夫或损害的利益或背离各协议的目标的行为寻求补偿,则它们应该诉诸并遵守本协议的规则和程序。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协议第 24 条规定应实施特殊的程序。在确定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争端的起因和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阶段,应特别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现最不发达国家的措施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损害时,对于有关投诉方要求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义务和其他义务的请求应采取适当的限制。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争端案件的磋商阶段,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或 DSB 主席应该方的请求,在其请求设立专案小组之前进行协调或调停。协议同时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照顾。
可以说,本协议的签订为世界贸易确立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深入发展起着提供安全保障和信息预测的重要作用。它明确了各个协议的条款的含义,有利于各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多边贸易体制法律框架的最重要的制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