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歧视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石,其基本精神是无歧视和互惠贸易自由化,这意味着:贸易必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所有缔约方都有义务在实行和管理进出口关税和规费方面相互给予和实施相当于对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一缔约方在其贸易领域内,不得对来自不同缔约方的产品实行差别待遇,适用不同的规章和不同的税费标准,而应实行平等待遇。由于本原则的存在,没有哪一个缔约方会对另一缔约方给予特殊的贸易利益,或者对之加以歧视;所有各方均处于同等地位并分享降低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利益。另外,最惠国待遇还能保证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能随时、毫无困难地享受到经济强国之间所达成的最佳的贸易条件。

近年来,种种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普惠制的使用、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等等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使得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越来越多的特定条件下出现了适用上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