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条款

一般称之为“保障条款”。在包含贸易自由化步骤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一般都有一个保障条款,即允许参加方政府暂时背离其义务以对其面临困境的生产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在总协定中,保障条款主要指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被称为《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是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本条款,它在总协定的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它,关贸总协定才有可能建立和维持各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以及减让的平衡。它规定,当某些产品的进口对缔约方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时,该国可以采取一些非歧视性的保护性措施,如撤销关税减让或实施数量限制,但是采取这些措施必须接受缔约方全体的监督,贸易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的缔约方有权从该国得到其他方面的减让补偿。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受到损害的一方在缔约方全体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采取报复措施。

为了避免对保障条款的滥用,第十九条严格规定了援引该条款的条件, 即在决定对某一产品采取保护措施时,进口一方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种产品的进口对其国内生产商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并且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是由该种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增所引起,而这种进口的增加又必须是由于意外情况的发展或因为履行总协定义务所导致的结果。另外,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限于对造成损害或威胁的特定产品实行,并且只能在防止或补救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采用。在采取保护措施之前,进口方必须预先书面通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并尽可能给与此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提供协商的机会。保障措施必须在非歧视的、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