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的协议》

该协议于 1979 年 4 月 12 日在日内瓦签订,由 1 个序言、9 个条款和 1 个附件组成,是东京回合的重大成果之一。

协议的宗旨是通过取消有关关税和尽量大可能减少或消除有关限制性因素,以实现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关设备的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这些限制性因素包括技术壁垒,在发展、生产和销售民用航空器方面因政府支持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在民用航空器进出口方面设立不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许可证要求等贸易限制措施。为此,协议在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同样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各签约方应力求避免对民用航空器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进口贸易限制方面,协议并不禁止各签约方实行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的进口管制或许可证制度。

协议强调各签约国政府应在考虑商业和技术因素、价格的竞争性、产品质量及交货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对民用航空器的采购,而不应当在供应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在本协议中,“民用航空器”是指军用航空器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器、一切用于民用航空器的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一切其他民用航空器的零部件、配件及一切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部件,而不管这些产品是原装件还是替换件。

协议规定设立“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来监督和审查协议的执行情况, 并规定该委员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以便就有本协议实施的任何事项进行协商。该委员会可设立附属机构经常审查协议的适用情况,以确保各方利益的持续平衡。协议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端应力求适用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 1979 年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协议的规定。

协议附件规定,在本协议中,民用航空器产品不应包括不完整的或半制成产品(除非这种产品具备完整的或成件的民用航空器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的零件的主要性能)及任何形式的材料(除非这些材料已切压成零件安装于民用航空器)以及原材料和消费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