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协定的加入 不属于本协定缔约国的政府,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物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缔约国全体按本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由 2/3 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