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定
由于特殊环境的限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关系主要是通过下边协定来确定。目前,中国与一百多个国家保持着双边协定关系。这些协定主要有三类:
- 确立一般贸易条款的双边协定;(2)确立相互购买的商品目录的一般贸易条款的双边协定;(3)确立固定的相互购买商品的数量和价值及解决贸易平衡措施的一般性条款的双边协定。
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但其中一些协定所包含的,使最惠国条款无效的例外条款是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原则相背离的。例如,一些双边协定允许对中国商品实施歧视性的配额限制及采取局部贸易平衡的办法。在有些情况下,双边协定中没有歧视性规定,但歧视性条款却反映在某些国家的国内贸易法中,这些法律允许甚至强迫对中国实施强制性措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些法律条款可能成为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在其国内法中所设的限制性条款与其希望同中国发展商业关系的意愿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因为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从中国的进口, 扩大对中国的出口。如中美协定第二条第 4 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如果成为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成员并获得最惠国待遇,那么该缔约方将按同样方式从其他缔约方获得最惠国待遇。但是美国 1974 年贸易法却特别规定,美国给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每年需要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这是与总协定的精神不相符合的,也是违背中美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下稳定性是中美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将接受多边贸易机制的约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凡是在双边协定或是在对方国内贸易怯律中针对中国所作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规定不相符合的条款,都必须予以纠正或删除,因为这些规定将额外的义务强加给中国,如不予以纠正将使中国的合法利益继续受到损害,也将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失去应有的积极意义。对这些双边协定和对方国内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的纠正,应尽可能在中国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进行。否则,即使中国取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地位,由于一些协议中规定双边协定的效力优先于这些多边协议,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既得权利仍将难以顺利行使,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最终还是要与有关各方谈判解决这些双边协定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