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协议》

协议的正式名称是《关于中肉贸易的安排》,是东京回合达成的一个有关特定农产品贸易的协议,由序言和三大部分组成,共 6 个条款。

协议的宗旨是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改进国际贸易体制。使之更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 并促进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的更加扩大,更加稳定和自由化;通过鼓励在有关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便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前提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和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牛肉和活动物出口者维持和增加收益,使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在本协议中,“牛肉”是指活牛、鲜牛肉、冻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腌、卤、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和其他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以及依本协议设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为实现本协议精神而增加的任何其他产品。

为实施本协议,协议规定所有签约方都应定期、及时地向国际肉类理事会提供协议所规定的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库存和贸易的实绩、现状及前景预测资料和理事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便理事会监视和评估世界肉类市场的总体情况与世界市场上每种肉类产品的具体情况。理事会应为参加方提供磋商机会以讨论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一切事项,并且监督本协议的执行情况。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也可应理事会主席提议或协议参加方请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如果发现国际肉类市场存在严重不平衡或严重不平衡的威胁,该理事会应以一致通过的方式,提出解决办法。但是,由于其建议或决议对各签约方没有拘束力,有关建议或决议还要靠各方自愿执行。因此,协议的执行要靠各签约方的合作意愿和诚信水平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维持。

协议还规定,为实现本协议的宗旨并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方应定期参加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讨论,以探讨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这些讨论应该为以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寻找各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都可以接受的解决贸易问题的可行的解决办法铺平道路。

本协议只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适用,但其适用不应影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