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协定的退出
在不损害本协定第十八条第十二款或第二十三条或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条件下,任何缔约国可以退出本协定,或单独代表其负有国际责任而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的处理方面当时享有完全自主权的任
何单独关税领土退出本协定。这项退出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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