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申请“复关”到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最早的缔约国之一。中国政府从未承认台湾当局退出总协定的合法性,1971 年联大 2768 号决议的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相应行动, 实际上已解决了这一法律问题,因此,从 80 年代开始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中国要求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席位是有充分理由的,一些缔约方提出的所谓中国应按总协定第三十三条加入条款的规定加入总协定的建议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总协定缔约方申请加入除须经与缔约方全体谈判的程序外,还要接受总协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任何一缔约方未与该国进行关税谈判或不同意对它实施总协定,则在这两国之间不适用总协定,虽然该国已成为总协定的缔约方。中国是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如果按加入条款“加入”总协定,就会损害中国的应得权益,所以,中国只能采取复关的途径。
由于台湾当局的非法退出,一些主要缔约方在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的情况下自动撤销了他们与中国减让的谈判,而中国也单方面建立了新的关税制度,所以,从 1950 年起,与中国有关的关税减让表已经停止实施。
如何调整自 1950 年以来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关系是一件复杂而棘手的事
情。经过磋商,缔约各方同意按照总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4 款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该款规定,缔约方全体可随时因特殊情况准许某缔约方进行谈判,以修改或撤销总协定有关减让表内所列的某项减让。这也就是说,缔约各方已承认了中国的缔约方地位,只是必须在重新谈判减让表之后才能恢复其应享有的地位。同时,由于中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享受总协定缔约方的地位,而那些与中国谈判减让表的缔约方也已撤销了其减让,根本不存在供应上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所以,重新谈判既不会损害各缔约方的既得利益,也不可能有缔约方有权要求在新的减让表中给予其以补偿性调整。因此,总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根本不存在适用的前提。
基于上述情况,总协定曾授权中国与有关缔约方重新谈判关税减让,以用新的关税减让表取代过去停止实施的减让表。这种方式既考虑到了中国复关的立场,又照顾了其他缔约方要求中国进行关税减让的要求。中国可以通过关税减让换取其他缔约方的互惠减让。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代替了关贸总协定。由于某些国家的无理阻挠, 我国复关的努力未能成功,也未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但是,世界贸易体制中不可能没有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中国也离不开国际市场和国际间经贸关系,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是时间问题,由于关贸总协定已经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复关”问题了,只能重新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请。但是由于关贸总协定大部分协定仍然有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仍将是一个艰难的谈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