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与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建设

为了完善我国外贸体制,实现对对外贸易的依法管理,并增加透明度,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也即将出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外贸易法》。这为我国实现与国际贸易规范的接轨、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创造了条件,也为依法管理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从建国至今的第一部贸易大法,它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对外经贸活动的重视和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决心。《对外贸易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外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但规定全国必须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以便于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和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 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并规定根据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根据互惠对等的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根据该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办外贸业务,外贸经营者应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提供者的商业秘密保密。对于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范围,该法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以外,允许自由贸易;这些规定基本上是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相符合的,有利于中外进出口商掌握有关情况并遵守执行。并规定,对于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有关配额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平和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为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外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侵害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我国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有关影响。对于补贴产品或倾销产品对我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予以消除。

关于对外贸易的有关促进措施,法律规定,国家将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我国进出口银行已经成立),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并由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措施,发展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进出口商会有权依法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中国贸促会)有权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 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国家有权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以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

可以说,我国《对外贸易法》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 WTO 的要求的。为

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我国《对外贸易法》,我国政府除了大力宣传以增加其透明度外,还积极颁布了一系列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进出口关税条例》、《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法》、《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进出口商品夏验办法》、《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新近颁布和即将颁布的《进口商品管理条例》、《出口商品管理条例》、

《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当然,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与 WTO 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入 WTO 以后,我国将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关贸总协定的要求进一步加以完善,使我国的外贸法律机制与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衔接起来,促进我国经济同国际经济的迅速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