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缔约国在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时,应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

(甲)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不短于一年的指定时间内,国产电影片的放映应在各国的电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实际使用的总时间内占一定最低比例, 放映限额应以每年或其相当期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乙)除根据放映限额为国产电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以外,其他放映时间,包括原为国产电影片保留后经管理当局开放的时间在内,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丙)虽有本条(乙)项的规定,任一缔约国可以维持符合本条(甲) 项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在实施这项办法的国家以外,对某一国家的电影片保留一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

(丁)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通过谈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