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本协议共七个部分。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提高各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惯例的透明度并达成谅解,改善各方履行各协议的规则、纪律及其承诺的条件,鼓励各方更严格地执行各协议的规定和纪律。该审议机制使对单个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惯例的全部领域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进行系统的集体的评议和估价成为可能,是乌挂圭回合的重要战果
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应提高其贸易体制及有关经济体制的透明度,但这种国内透明度的提高必须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了每个缔约方的法律和政治制度。
协议规定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来负责贸易政策审议,所有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惯例均须接受定期的审议。四个最大的贸易方(欧共体作为其中一方)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16 个比较大的贸易方每四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缔约方每六年被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规定更长的间隔期限。如果某一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惯例的变化对其贸易伙伴造成了重大影响,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对该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惯例进行再次审议。TPRB 应该制定一个基本规划来指导审议工作的进行, 并应在被审议的各缔约方提交的完整报告和秘书处提交的报告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这两个报告和审议会议备忘录应在审议完成后立即出版,并应提交部长会议作记录。
每个缔约方应定期向 TPRB 报告其现行贸易政策和惯例,在两次审议的间隔期间,缔约方应及时将其贸易政策和惯例上的重大变化向 TPRB 提交简要报告。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应该对他们在编写报告方面的困难给予特殊的考虑。秘书处应请求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性帮助。报告中的资料应尽可能在最大限度内和根据有关规定制作的报告一致。
协议规定,各方应根据关贸总协定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收支平衡条款的规定为降低政府负担进行充分的协商。为此,在与有关各方或国际收支限制措施委员会主席协商的过程中,TPRB 主席应在贸易政策审议的正常安排与国际收支协商时间表之间作出协调性的行政安排,但不得把贸易政策审议推迟达 12 个月以上。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后的 5 年内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状况作出评估,评估结果应呈交部长会义。该机构可以在间歇期间,自行决定或受部长会议委托随后作出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评估。
TPRB 应及时就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状况制作出年度总览。该总览应参考总干事就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活动和影响贸易体制的重大政策问题制作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