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指贸易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虽然缔约方全体还没有将互惠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加以定义,但它仍然是在关贸总协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以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为目标的关税谈判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有关新的成员的加入谈判中,适用该原则可以使新加入的缔约方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

在关贸总协定中,互惠原则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方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方之间应建立怎样一种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几轮谈判来看, 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互惠原则主要适用于关税减让。关贸总协定通过缔约方以对等减让及其相互给予优惠待遇的方式来保持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可以说,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更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关税所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在实践中,通常是多边互惠优于双边互惠,特别是乌拉圭回合后,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随之扩大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有必要指出,缔约方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可以不给予其他的缔约方。另外,虽然东京回合的一项框架协议指出“发达国家对其承担的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免关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或要求互惠”, 只要发展中国家愿意,仍然可以采取互惠原则,因为该规定并不禁止发展中国家利用互惠原则来打入发达国家市场,但在实践中,这一点常被发达国家所利用,迫使发展中国家“主动”同意给予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