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WTO 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
对外贸易领域是我国着手改革较早的领域之一。经过 15 年的改革,我国的外贸体制已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进出口贸易额的位次已由 1978 年的第 32 位上升到 1993 年的第 11 位,
如果把欧共体国家看作一个整体,则中国排世界第 6 位,并已于 90 年代初完
成了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制成品的转变,外汇储备截止到 1994
年上半年已达 318 亿美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从改革仟政的全局来看,90 年代开始,中国已进入了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双向交流合作的新阶段,面临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建立起一个与世界贸易体系保持一致的法制比较完备、透明度较高、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对外经贸新体制,对于推动我国尽早复关和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入 WTO 以后,中国要更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就必须按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办事,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为实现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紧密接轨创造条件。现阶段我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要求相比,还存在限制过多, 关税偏高,透明度不高的差距。为此,我国已改革了外汇管理体制,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了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使汇率发挥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并积极为人民币逐步过渡为可兑换货币创造条件。同时,我国在对外贸的调控手段上也正迅速由以行政性手段为主向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宏观管理模式转变,为了实现对外贸的依法营理,我国正在加快完善外贸立法,已颁布和即将颁布的有《对外贸易法》、《进口商品管理条例》,
《出口商品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决心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另外,我国决定近期降低 2898 个税目下的税率和非关税壁垒,给所有产品以国民待遇。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接轨,实现以进出口贸易为基础,商品、资金、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外贸、生产、科技、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经贸战略”,我国外贸体制有必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落实外贸企业经营自主权,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引导,使企业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大宗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制度,以控制总量,协调平衡国内外市场。国家应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但也要防止一系列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树立起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地位与信誉。为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 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更多地吸收外商投资技术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项目,并坚持尊重和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使之享受“国民待遇”。
可以说,有限度的贸易自由化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现实性选择。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早日加入 WTO,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应本着“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
针,积极寻找我国现行外贸体制与 WTO 要求的运行机制的差距,并努力加以克服。今后几年内,应着手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把现行的按地区管理为王的权力过度分散的外贸体制转变为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和调控下的符合国际规范要求且适应我国国情的外贸体制。对少数在国际上具有垄断性的商品应由国有专业公司集中经营或联合经营。对需要进行限制的进出口商品,应按照效益、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或许可证招标,拍卖或规模化分配。同时应尽快建立起进出口商同业分会,赋予其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和统一对外职能和权力,使之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进出口商之间的中介组织,以增强外贸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2)抓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国有外贸企业,使之依靠自身积累和吸收社会资金,真正成为能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企业。对于具备条件的生产和科技企业,要给予其外贸经营权,使之逐步发展成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生产与流通一体化的跨国企业;(3)整顿边境贸易秩序,实行规范化的管理;(4)加强全国各口岸、港务局、海关、边防、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涉外机构的统一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5)增强对外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各项外贸法规、政策及有关服务业的各项规定均应及时公开颁布,以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并自觉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