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WTO 与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

WTO 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为宗旨的国际间组织。我国加入 WTO 的实质问题,就是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体制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国际经济体制的对接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机制的协调问题。我国国有企业只有在一个适当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机制之中,才能融入国际经济大环境和 WTO 的体制之中,也才能走向国际市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经营独立化的市场经营主体,应该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有权拒绝外界的不正当干预。当然, 国家对企业不能放任自流,也要有一定的控制和管理,但国家管理的对象应该是全社会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本身。国家作为对企业的社会管理者,承担着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协调和控制等职能,即国家有义务帮助企业解决企业独自不能解决的增长障碍,同时国家有权利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协调和控制,以防止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侵害其他企业和社会的利益。企业是 WTO 有关协宁约束的主要对象,加入 WTO 后,面对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和广阔的国际市场,我国企业将要直接面对国内外西方面的激烈竞争。企业的生存主要取决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我国有必要打破旧的高度集中管理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解决我国长期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政企不分和企业产权模糊问题,推动企业及时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利益主体,以适应 WTO 要求的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和壮大。为此,我们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建立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企业体制,促进企业走向市场与多边贸易体制逐步接轨。要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行发展和完善股份制,实现企业经营自主化,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强化国内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比价格体制改革,建立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性价格形成机制;深比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国家、企业、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企业利益独立化,从而强化企业竞争意识和效益意识,促使企业以产品高质量、高档次、高附加值为主要目标,赶超先进水平,全面参与国际竟争,从深层次方面实现市场多元化。

  2. 完善国家对企业的调控机制,建立、完善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构造自主经营的企业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着重处理好国家与市场、市场与企业、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只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和企业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目的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正确引导和约束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创造有利企化正常经营发展的经济环境。为此,应该使企业同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脱钩,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府和企业的联系点只能是市场,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确立市场行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来引导和约束企业的经营活动,使企业能够依法进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3. 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

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是国家对市场尤其是企业行为进行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为规范企业行为,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公司法》、《经济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几十部经济法律和法规,还有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将陆续出台。根据 WTO 的有关原则,各缔约方应在有关国内法律法规适市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产品以国民待遇,并应保持透明度。所以,我国今后的经济立法要按 WTO 的原则和要求,并充分利用其例外争款,把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产品完全纳入我国的法律调整范围之内,随着限制措施的逐渐削减,也应该逐步取消对外商的优惠,使其与国内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同时,我们也不应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现象,怎样使我国的经济立法更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将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