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域贸易安排例外对待的原则

所谓区域贸易安排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地理位置上处于同一区域的国家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内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和共同的经济调节, 尤其在贸易政策方面相互间废除或减少进口壁垒,对外实行共同的贸易政策,对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从而通过扩大和加深区域内部贸易促使地区经济朝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其主要形式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区域贸易安排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生活国际化同资本主义国家间的壁垒的存在之间矛盾日益发展的结果。与国际政治相类似,一个国家经济规模越大,其市场也越大,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也越重要,其对国际经济社会提出的要求也越容易得到满足,这些是那些经济规模弱小的国家所可望而不可及的。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国际贸易中不平等地位,即经济大国可以通过承诺开放其庞大的国内市场而获得进入别国市场的资格,并常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来压制和操纵别国经济,而小国一来因市场狭小而下具备进行谈判交换的有利条件,二来即使获允进入大国市场又下能不提防为大国所操纵, 所以,为了增强与大国的谈判地位和消弱大国控制的能力,根据地理上的便利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互补性等建立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便成为十分可行的办法。

早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前,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增强自身对美苏的谈判地位,即已开始筹措建立联盟的事宜,其中就包括建立一个在关税同盟保护之下的共同市场。所以,在关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西欧尤其是拥有大量海外殖民地的英法等国,坚决要求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贸易安排作为一个例外措施对待,后来,这个要求经过妥协被列入了关贸总协定的第二十四条,对区域贸易安排例外对待也随之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之一。

二次大战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发展,二域性贸易安排日渐增多,许多区域性经济组织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它们不仅有共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而且有立法机关和法院,在事实上已逐渐从事过去只有主权国家才能从事的活动,这使得国际经济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了。在贸易实践中,各方不仅需要考虑对方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还必须研究该国依区域性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有时还必须与所涉及的区域性组织接触以取得谅解。

有必要指出,区域性贸易安排是以对外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为前提的,其促进区域内贸易发展的结果可能是以削弱或抑制全球贸易的发展力代价的。而且,这种区域性贸易安排是与关贸总协定开放贸易体制的要求相抵触的。从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来看,地区主义迅速发展,如果这种趋势继续下去, 区域性贸易安排将不再是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措施,而关贸总协定的一般原则也将由于地区保护主义的发展而被“中间人式的地区间贸易”所取代。所以, 必须在区域性贸易发展的同时,设法促进区域间贸易的发展,并逐渐减除地区性的贸易壁垒,推动全球贸易向自由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