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国贸易政策的监督
为了保证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关贸总协定需要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监督。由于关贸总协定无法监督和注意每一个缔约方的一切活动,所以, 监督各国贸易政策是一项极其重要而且可行的活动。
许多关贸总协定都含有通知条款,例如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新的影响贸易的技术标准、新的进口许可证协议和向国际投标者开放的政府采购协议等都有此项规定。各缔约方有关国际贸易的所有一切行动都必须向关贸总协定或相关委员会通报详细情况,以供审议。
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机构负责研究诸如工业化国家实施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的贸易限制、国际收支平衡困难的国家所实行的贸易措施、各国按《多种纤维协议》实施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限制等是否符合总协定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国际贸易具有何种影响等。理事会还设立了专门小组审查新的自由贸易协议和申请加入国的贸易政策。
关贸总协定监督机制的最重要进展发生在 1989 年中期,作为乌拉圭回合的早期成果之一,总协定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该机构第一次允许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对单个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进行综合性审查,目的在于增加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的透明度,对问题所作的公开辩论的质量,并从多边角度就整个世界贸易体制的政策效应作出估计。总协定以这种方式鼓励各缔约方更严格地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定,并履行其义务。
审议是在经常或定期的基础上进行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每两年对 4 个最大的贸易方——欧共体、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的贸易政策审议一次, 对其它缔约方则每 4 年或 6 年审议一次。
审议由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在两个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一是有关国家政府在全面整理其贸易政策的基础上分门别类提出的报告,二是由总协定秘书处独立作出的报告。理事会要就审议结果提出审议报告,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有关国家经济与贸易的关系;按贸易政策分类的贸易体制介绍;各类产品受不同贸易措施影响的情况。上述两个报告连同理事会的结论要相继公开散发,并可从秘书处或通过指定的关贸总协定销售机构购买。最初两年接受审议的有 16 个国家,包括 4 个最大的贸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