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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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国应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其他适当情况下共同合作,以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第三十六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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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全体特别应当:
(甲)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为发展中的缔
约各国利益特别有关的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改进和满意的条件,并拟定旨在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的世界市场状况的措施,包括为这些产品的出口获得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所采取的措施;
(乙)在贸易与发展政策方面,同联合国及它的附属机构,包括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建议而产生的任何机构,谋求适当合作;
(丙)与发展中的缔约国一起共同分析它们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共同研究贸易和援助的关系,以便拟定具体措施,以促进出口潜力的发展和便利。因此发展起来的工业品的进入出口市场,并应在这方面同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特别是同有关主管财政援助以发展经济的国际组织进行适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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