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

关税是各缔约方用来保护国内工业及其经济活动的最理想的方法,也是关贸总协定所允许的唯一的保护方式,从理论上说,关税只会影响产品的价格,不会破坏分配系统,因为关税和数量限制不同,关税能清楚地反映保护的程度,并且允许竞争。

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是关贸总协定的目标之一,这样,关税作为基本和唯一的保护工具及其使用就很容易与最惠国待遇这一基本原则的适用协调一致。一旦关税降低,就可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把这一降低迅速扩展到其他缔约方,而无需制订什么特殊条款,这种扩展一般他说是无条件地、自动地实现的。只要有关产品符合进口国制订的标准,则这些产品就可根据最惠国待遇自动享受关税减让的益处,因此,关税并不破坏市场机制,而是使其更好地起作用,并且,它还允许最惠国待遇原则能自动地、无条件地对其适用。在现实中,关税并不是唯一的保护手段,诸如数量限制、补贴等非关税

壁垒仍然有大量的存在,它们在关贸总协定中作为各种特殊条件下的例外面存在,而且限制条件也越来越严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