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议》
本协议由 1 个前言,6 个大部分和 8 个附件组成,共 29 个条款。
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而各国在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及制定服务贸易法规方面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各缔约方谈判签订了本协议,希望由此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各项原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服务贸易并将之作为一个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工具,从而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
协议第一部分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在本协议中,“服务贸易” 是指从一缔约方境内到另一缔约方境内提供的服务、在一缔约方境内向其他缔约方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一缔约方内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另一缔约方境内的商业的介入提供的服务和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的介入提供的服务。各缔约方所采取的服务贸易措施是指中央、地区、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和由中央、地区、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措施。“服务”包括除实施政府职能所必须提供的服务以外的任何服务。
协议第二部分规定了各缔约方的一般责任和应遵守的纪律。协议规定, 缔约各方应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除非在紧急情况下,缔约各方必须将其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他们生效前予以公布,并应将任何新的服务贸易措施和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任何修改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以保证透明度,但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会损害特定企业合法的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除外。
协议规定,为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本协议的实施,应为发展中国家在获得商业性技术、改善其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及市场准入方面给予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及其他有能力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两年内建立联络点以便于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者获得与他们有关的市场有关的资料。本协议的规定不妨碍任何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加入该类协议。
协议还规定,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每一缔约方都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的市场上不滥用其垄断地位进行与该缔约方所承担义务不一致的行动。各缔约方不得在与其已作出的具体承诺有关的日常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方面实行限制。但在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困难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缔约方可对其己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实行或维持限制措施,包括与这种承诺有关的支付和转移。协议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即为了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及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或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等目的,缔约各方可以对国际贸易实施限制措施,但措施的实施必须是非歧视的。协议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补贴会扭曲服务贸易的进行, 缔约方应举行谈判来制定一项必要的多边纪律以避免这类影响,但谈判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需要。
协议第三部分规定了缔约各方的具体义务。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诺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并不得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维持或采用在其承诺的计划安排以外的限制措施。缔约各方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实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应在待遇上不低于其本国相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也即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协议第四部分规定,为促进和实现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所有缔约方应在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迟于 5 年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并应根据协议第三部分的规定制定一项承担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缔约各方在一项义务开始实施 3 年以后,可根据有关规定修改或撤
销其计划,但应在准备进行修改或撤销的 3 个月以前将修改或撤销内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利益受影响的缔约方可以请求该缔约方给予必要的赔偿。协议第五部分是关于制度条款的规定。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就影响本协
议执行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如果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未能实现其对本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该缔约方可将该争议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组织。如果仍然不能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争端解决协议第 22 条的规定。协议规定设立服务贸易理事会履行执行本协议和促进本协议目标的实现的职能。服务贸易理事会应作出适当的安排与联合国和其专门机构及其他有关服务的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
协议第六部分最后条款对利益的否定和有关本协议的定义作了规定。附则则分别就自然人提供服务的活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电讯服务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