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规费和输出入手续①
1.(甲)缔约国对输出入及有关输出入所征的除进出日关税和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国内税以外的任何种类的规费和费用,不应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也不应成为为了财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或出口税。
(乙)各缔约国认为:本款(甲)项所称规费和费用的数量和种类有必要予以减少。
(丙)各缔约国认为:输出入手续的负担和繁琐,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规定的输出入单证应发减少和简化。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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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另一缔约国或经缔约国全体提出请求,一缔约国应根据本条的规定检查它的法令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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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对违反海关规章和手续的轻微事项,不得严加处罚。特别是对港关单证上的某种易于改正和显无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的漏填、误填,更不应科以超过警告程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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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政府当局在有关输出入方面所实施的规费、费用、手续及规定,包括有关输出入的下述事项:
(甲)领事事项,如领事签证发票及证明;
(乙)数量限制;
(丙)许可证;
(丁)外汇管制;
(戊)统计事项;
(己)文件、单据和证明;
(庚)分析和检查;以及
(辛)检疫、卫生及蒸熏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