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与紧急行动

现代国际贸易关系因其具有跨国性、常常涉及到国与国的关系问题,如果一国关闭其对外市场或提高关税,增设壁垒,必然会给另一国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和损害,从而引起贸易争端。在这些争端中,有关受损害的国家除申请救济外,还常要求国际社会采取行动进行干预。这就涉及到了国家豁免权问题和有无权力采取紧急行动的问题。

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井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就意味着,除非一国不参与国际社会,只要该国参与到国际社会中去,就必然产生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任何国家在其行使权利参与国际关系的同时,都有义务不损害他国的利益,井对其违反国际法准则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尽管根据传统国际法观点,任何主权国家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对经济尤其是对其涉外经济部门的干预活动日益增多,一国如果滥用其豁免权势必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和损害。从另一方面来看,主权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根本动机在于它可以增加就业,扩大收益,提高本国人民生活水平,如果一国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采取行动或者要为其不能继续履行国际义务而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与国际法原则相冲突的,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应该允许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豁兔权和采取紧急行动来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发生,也即,当一国经济或贸易环境证明其有充分需要时,它可以寻求对个别关贸总协定的义务的免除,并迅速采取紧急行动改善其经济或贸易环境。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之一,有限制的豁免权和紧急行动权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力地促进适用国改善和提高竞争能力,更迅速而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并最终促成完全自由、开放、竞争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实现。因为我们必须承认,有些国家,面对进口的冲击,除了向本国生产提供暂时的保护外,别无选择,毕竟现代的国际社会不是纯经济意义上的国际社会,一国如果任其本国生产因遭受外来冲击而崩溃,下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就很容易为外国势力所控制,成为他国经济的附庸。因此,比较优势理论的现实扩展也是要经受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的,它并不是绝对的救病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