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WTO 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首次将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贸易列入了主要谈判议题,并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议》。从该协议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规定来看,各参加方有义务根据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对其他各方逐步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并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且应保证其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惯例以及与其缔约方签定的国际协议保持足够的透明度。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议》的签字国,由于该协议在签订时与关贸总协定的地位是平行的,所以即使我国目前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但却可以成为该协议的成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深刻地改变了我国社会资金的分配格局,金融业已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服务行业之一, 我国经济已经开始由财政主导型经济逐渐转向信用主导型经济的发展道路。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目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均已颁布,中央银行开始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各专业银行也开始向商业化方向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占据中央银行的地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国家专业银行构成中国金融体系的主干,此外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侨资、外资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特点。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外金融服务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初步打破了中国银行的垄断局面,初步形成了以国家进出口银行为主体的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并存的对外金融新体系。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在海外的机构设置和业务也有了较快发展。仅中国银行海外机构的资产总额 1993 年底已超 I000 亿美元。但是,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不配套,管理工作跟不上,我国金融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表现为宏观调控机制不完善,金融业务市场经营混乱,致使信贷资金总量和流向失控,货币严重超量发行、资金配置不合理,银行资金超负荷运转;屡次导致国民经济总量失衡和产业发展的比例结构严重失调;缺少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制度,许多金融法规、规章等相互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行政干预过多,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也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给予外资银行利用种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经营以可乘之机,外资银行超出其经营业务范围的现象时有发生;金融服务质量差、速度慢、程序过于繁琐,等等。

加入 WTO 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以及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融程度的不断加深,需要有一个能够发挥金融系统科学地筹集融通资金、有效地调节社会总需求和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以使资金配置尽可能趋于最优化的金融管理体制来起核心的作用。可以说,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的成功就等于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成功,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我国与多边经济贸易体制接轨的成败。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入 WTO 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及我国金融业海外业务的拓展,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求我国继续深入改革现行金融体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

又符合国际规范要求的新金融体制。为此,我们认为,我国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讥制和政策手段。中央银行为保持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平衡,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便有效抵制政府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盲目行政干预。中央银行主要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政策、利率政策、中央银行贷款和存款准备金等政策手段控制货币发行量,从而间接地完成对信贷规模的调控。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是管理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应主要通过对国内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由各金融机构具体调节控制其信贷规模以控制和引导市场信贷资金的流量与流向来完成。相应地,应取消现行的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信贷规模和金融机构设置审批权的做法。

  2. 积极稳妥地办好商业银行,加快专业银行的商业企业化步伐,使我国银行体系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专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四大专业银行控制了整个银行体系中

    90%的信贷资金,承担了 75%的存贷业务,机构网点遍及全国城乡各个角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用度。但是我国现有的专业银行仍保留着许多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表现为专业银行不但承担着大量本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承担着部分本应由中央银行承担的宏观调控职能;银行内部实行纵向的“三级管理、一级经营”体制,“大锅饭”现象严重;同业拆借、行际拆借困难重重;专业银行的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在人事管理和其他方面地方干预严重,金融行为日渐地方化、行政化。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必要按照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使专业银行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 并使之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体制、经营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从而提高其竞争活力,促使其按照市场规则与外国商业银行展开竞争,并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国际金融市场。为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行政企分开, 赋予其经营自主权;明晰银行产权,逐步提高其社会化水平;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素质,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原则,靠“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工作效率、一流的银行信誉”求得生存和发展。尽管我国目前已公布了商业银行法,但我国的专业银行还远不是商业银行,发展商业银行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3. 建立政策性金融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对信贷资金流向进行有计划的引导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国家一方面可以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方向,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和建立政策性专业银行来解决国家重点建设的投资、落后地区的开发以及改善居民住宅的资金来源问题。这些政策性专业银行要按国家计划的要求进行政策性资金贷放活动,国家则通过中央银行提供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贴息等方式对其给予扶持。

  4.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立法的任务仍然很重,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需要制订和完善。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才能明确各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将其经营运行纳入法律轨道。同时,要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督职能和建立银行同业的自律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保证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安全、有序运营。

  5. 充分利用《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议》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待遇的规定,更好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角逐。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和关贸总协定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服务出口,

    并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在获得商业技术销售渠道的改善与取得发达国家市场资料方面得到优先的考虑。因此,我们可以要求发达国家作出更多的承诺,并可与发展中国家根据对等互惠原则通过谈判进入其国内市场。由于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可以免除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不扩展到第三方,因而相对来说更具有灵活性和可行性。这必然会加快我国海外金融业务的发展步伐,有力地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