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集团的运行

前面已经提过,对区域性贸易安排例外对待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之一,参加地区经济集团的国家仍然可以成为总协定的缔约方,这使得一些国家集团得以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采取统一行动的各种会议和谈判中由其成员国的一个代表集团全体发言。

这些经济集团一般是由于经济一体化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及较松散的政治和地区性安排等形式形成的。由于要在总协定中以一个声音说话, 所以这些国家必须在事前经过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这可以使其代表的发言更具代表性,也更能够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各方的注意与重视。但是这通常是以集团成员之间实力相当或能够平等地进行充分协商为前提的,如果其中也存在霸权式的大国,那么小国的意见也往往同样被忽视,从而使集团的发言缺乏代表性,小国要么接受大国强加的意志,要么在总协定中单独发言,但这毕竟失去了小国参加该经济集团的意义。

迄今为止,最大的综合性集团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它有 12 个成员国,并正在不断扩大,是一个具有单一对外贸易政策和统一关税的关税同盟。成员国在布鲁塞尔和日内瓦协调其立场,但在几乎所有的关贸总协定会议上都是只由欧共体委员会代表共同体 12 国发言。由于欧共体本身并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所以这种安排仅仅是基于其各个成员国均为总协定缔约方这一前提下的一种惯例或习惯做法。

在较松散的经济集团中,比较典型的是东南亚国家联盟。它由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菲律宾和泰国等总协定缔约方组成,虽然其组织比较松散, 但由于它们有很多的共同的贸易利益,通常也能够协调其在总协定中的立场,以一个声音说话。

总协定承认,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对扩大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但是,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其它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并不得提高对其它缔约方与这些领土之间的贸易限制,一般不得高于未建立时各组成领土所实行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经济集团在关贸总协定中的运行使得总协定其他缔约方在有关会议和谈判中所面临的将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或地区,而是若干个国家或国家集团,这为关贸总协定运转与发展带来了许多复杂性和不可知性。有关各方不仅需要研究对方的政策和法律,还要同其背后的经济集团打交道,考虑其他成员国的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