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本协议于 1994 年 4 月在蒙洛喀什签订,由序言和 8 个条款组成。它对
1979 年 4 月在东京签订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作了修改和扩充,是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之一。
各缔约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在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特定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的前提下通过保证各签约方有关进口许可证手续的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和措施的简化和透明度及实施上的公正平等,防止签约方不适当地采用进口许可证手续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关贸总协定各项目标的实现。
与旧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不同的是新协议在结构、内容上都更加合理和明确。例如新协议将原属协议第二条作了修改,从而明确了将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视为贸易限制措施的例外,更便于缔约各方保持自己的权益; 规定各缔约方签发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进口的数量,应充分公布有关资料,使有关各方及贸易商了解发放或分配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并规定单项申请不应超过 30 天,多项不应超过 60 天,将原第四条有关协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单列成一条,增设为第六条;将原第五条的最后条款删改后为第八条,并对有关款项的内容和顺序作了调整;增设了第五条的通知条款和第七条的审查条款。第五条规定。制定许可证程序或者对程序作出变动的缔约方在公布的 60 天以内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并提交有关资料;各有关缔约方认为该缔约方未能及时通知有关许可证程序的制定和变动,可提请该缔约方注意此事,若仍未迅速发出通知,则可自行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第七条规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至少应每两年开会一次审查本协议的执行和操作情况;秘书处应在根据第五条规定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准备一份有事实根据的报告以作为委员会审查的基础;各缔约方应承担及时充分地完成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年度调查表的工作。委员会应将审查期间的进展情况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
有关本协议的接受和加入、修改、退出等按照《关于设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