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该规则于 1994 年 4 月在蒙洛喀什签订,由 1 个序言,4 个部分和 2 个附件组成,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规则的目标是在不损害或减少各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下所享有的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按无歧视、透明、可预见、稳定和公正的准则规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为解决因为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确立迅速、有效和平等的协商机制及程序,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规则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被定义为缔约方为确定商品原产国而采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陌的行政命令。它包括所有的非优惠商业政策措施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中所使用的原产地规则,而与契约性的和区域自治性的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关贸总协定第1 条第 1 款范围的关税无关。
规定第二部分是管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现定各缔约方应保证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明确性和执行上的连续性、统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及有关制度规章的透明度,保证不将其作为直接或间接造成贸易障碍的手段来使用,原产地规则本身也不得对国际贸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第三条规定,商品的原产国应为该商品的完整生产国或该商品的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原产地规则在缔约方之间的实施应该是非歧视的,并且对进口产品或出口产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确认国内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
规则第三部分是关于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规定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由后者协助前者监督并审查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并适时提供建议以推动本规则各项目标的实现,本规则中的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适甲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第 23 条和《争端解决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规则第四部分是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的规定。它规定了对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的目标和原则.并规定由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负责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后者向前者定期提交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解释和意见, 并由前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附件一是关于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协议,规定了该委员会的任务和代表制度。附件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根据该宣言的规定, 优惠的原产地规则是指缔约方用于决定是否给予某种商品根据契约性的或区域自治性的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就范围的关税优惠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应具备明确性、肯定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