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原则·机构与运行·条款 1.关贸总协定(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关贸总协定无论是作为一个契约式的国际法文件,还是作为一个并不健全的国际组织机构, 它在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尤其是在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方面,都曾起过无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无论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下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在促进它们的对外贸易发展方面,关贸总协定都程度不同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作为一项国际法文件,它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一直只是临时适用,因此它的法律基础和组织机构都是不健全的。经过历时 7 年之久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 1993

年 12 月 15 日成功结束,不仅达成了包含近 40 个协议和决定的最后文件,而

且决定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建立一个用以取代关贸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将成为国际法主体——正式的国际组织。

我国早在 1946 年 12 月 6 日筹建“国际贸易组织”时,当时的国民党政

府即接受美国的邀请,参加了由 15 国参加的关税减让谈判。1947 年 10 月 30

日我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的最后文件,并于 1948 年 3 月 24 日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字,成为国际贸易临时委员会的执行委员。1948 年 4 月 21 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从

1948 年 5 月 21 日正式成为总协定的缔约国,至今已 46 年了。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 年 3 月 6 日台湾当局通过它的“常驻联合国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次日,联合国秘书长致函总协定执行秘书长,他已答复台湾“外交部长”退出,于 1950 年 5 月 5 日生效。我国政府一贯认为,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并没有改变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被废黜的国民党政府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起已无权代表中国,因此台湾当局的退出是非法的和无效的。正因为如此,如果排除政治因素,复关并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国家的当然的权利。

当然,关贸总协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由各成员国组成的一般国际组织,而且总协定本身的契约性特点,涉及到一个国家在其中的权利与义务, 要求一国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我国不可能不通过谈判就直接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席位,进而享受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权利。因此,从 1994 年以来,我国采取了现实可行的办法,即政治上寻求恢复成员资格,经济上对于中断的权利义务互不追溯,与缔约国重新谈判权利与义务, 从达成协议之日起恢复我国席位。我国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中要求的只是与我国目前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即有关各方应当了解我国开放市场承诺的对世界贸易的实际利益,并对我国复关应承担的义务提出实事求是的要求。由于某些大国的阴挠,我国未能顺利入关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但世界贸易组织不可能没有中国,对于我国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辟了道路并使之成为可能,我国经济体制和外贸体制改革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关

税、价格、汇率等方面的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越来越接近,尤其是外贸体制改革更加适应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国际贸易规范,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也开始重新考虑中国的加入问题。日益融台的世界经济体制中不可能没有中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对于世界各国还是中国都将是有利的。由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原则和协议仍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本书第二章

介绍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