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平竞争——反补贴与反倾销原则

由于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关税和其它措施进行保护,因而关贸总协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组织”。它更关心的是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所以,关贸总协定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在反补贴和反倾销方面。

70 年代以来,国家政府越来越多地介人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对外贸易,其主要形式就是补贴。补贴通常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争夺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以支持出口商降低出口商品价格进行促销的行为。补贴也是一种价格措施,它不仅会抵消关税的保护作用,而且还会削弱由关税谈判建立起来的减让平衡,因而补贴也会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关贸总协定认为,补贴也是阻碍市场的措施,受到影响的进口国可以采取措施对经补贴的进口产品课以特别关税,即反补贴税,但条件是进口国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国有补贴行为,并且该种补贴已经或正在对进口国造成不利的影响和损害。

倾销是指垄断资本(包括获得垄断权的生产商以及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外市场的价格甚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大量抛售商品,其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国外市场,并在独占国外市场后,按垄断价格出售该种商品,获取高额利润。垄断资本用倾销方式扩大销路,就可以在国内维持垄断价格而不缩小生产,并得到政府的关税减免和出口补贴,把倾销损失转嫁于国内劳动人民,同时使被倾销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破坏。一般而言,进口国政府有权力干预和制止倾销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保护国内生产,通常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的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又称“反倾销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有必要指出,就反补贴而言,除非经补贴的产品严重损害国内生产的正常进行,进口国一般会从补贴中受益。在本国企业未受损害之前便加征反补贴税,限制进口,显然是不智之举,就反倾销而言,目前也存着滥用的现象。反倾销事实上是保护国内工业兔受国际竞争冲击的措施,它有时也忽略了比较优势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作用,在决定是否加征反倾销税时,一个国家的政府往往并不考虑其本国公司的效率如何。因为,如果外国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可能具有垄断地位而在进口国并不具备这种地位,而进口国市场由其本国公司占垄断地位,且效率也不如外国出口商,反倾销的实施只能维护或恢复寡头垄断,致使少数当地公司以高于竞争存在的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情况继续存在,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更能加剧进口国市场上的竞争,促使进口国生产商利用比较优势提高其竞争能力, 使商品价格更趋合理并有利于提高进口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所以,在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并未对进口国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损害时,加怔反倾销税的措施的采用显然也是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