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在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本协定

1.如果:

(甲)两个缔约国没有进行关税谈判,和

(乙)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国时不同意对它实施本协定,

本协定成本协定第二条在这两缔约国之间应不适用。 2,经任何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可以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本条规定

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