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待遇。按照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缔约方之间相互给予国民待遇是互惠的,并不损害国家的主权独立与安全,而且在适用范围上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只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领域的某些方面及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主要限于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等方面,即,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并且,在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及使用等方面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它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在关贸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只适用于在国内市场上有关进口产品的贸易方面的措施,而不适用于国内其他方面的政策规定。关贸总协定规定本原则的意义在于为了防止一国政府对依照本胁定所作出的承诺及应承担的义务因反悔而采取国内措施将其抵销。换言之,如果一国承诺对外开放市场,允许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那么该国政府就不应该采取国内措施要求补偿或者抵消对外开放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更确切他说,国民待遇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一国政府在间接税方面对进口产品采取不同于国内产品的歧视待遇。

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民待遇也将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