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
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从法律性质上讲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调整的是各缔约方的贸易政策而不是商人的具体贸易行为,这涉及到各缔约方贸易政策中有关进出口产品的关税税收、海关服务费用、销售、运输以及分销、仓储等各方面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对上述关系的调整,是通过由关贸总协定多次回合的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来具体规定的。其基本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对之进行补充的一些独立的协定, 构成了关贸总协定和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这些规则都是谈判制订的,并受缔约方全体监督。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就是建筑在该协定的法律框架之上的,并且在此范围内作用运转和发展演化。
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构成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法律框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关贸总协定临时实施议定书》、《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的决定》、《第一次至第八次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议定书》、《关于通知、磋商、解决争端及监督问题的谅解》、《东京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九项胁议》、《关于纺织品国际贸易的多边安排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有关协议等等。这些法律文件也基本适用于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
关贸总协定既要受到国际贸易现实的制约,又要受到各缔约方的基本的政治因素的制约,所以,关贸总协定法律框架的构成既反映了借助任何法律框架来调整复杂多变的世界贸易的努力本身所固有的困难,也反映了各缔约方政府在执行其贸易政策的过程中所常遇到的在它们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与该国利益的需要之间的冲突。因此,各个法律文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缔约方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共存关系。现在的关贸总协定实际上是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这个整体的结构十分复杂,要想将各个法律文件的规定都统一起来是相当困难的。就对关贸总协定的补充和修改而言,我们不应把这些看作是总协定的缺陷,而应视为是其体系具有活力以及主动适应新的变化的一种体现。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所采用的法律框架,实际上就是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因而,这些内容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