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例外条款

一般例外条款主要是指关贸总协定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由于各国所持的目标决非仅只经济目标一种,而且各国的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等也下尽相同,各国在日益紧密的相互交往中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尤其是贸易往来,因其规模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因而也格外倍受重视;又由于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各国都有权保护本国利益的不断增长并不受外来侵害,倘若各国任意行动必然造成与关贸总协定的既定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有效维护各缔约方的基本权益,关贸总协定设立了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总协定精神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由于安全例外在实质上也是国家的基本权益之一,只是因其政治敏感性比较强才特别单独规定,所以一般将这两条的规定统称力一般例外条款。

第二十条规定在十种情况下,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总协定其他部门所载明的义务相背离或不相符合的措施。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强调任何此类措施不可以在各国间构成以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方式实施,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这十种情况主要涉及公共道德的维护、人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黄金白银的国际流动、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劳改产品、文化艺术的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国际商品协定义务的履行、对原料出口的管制、产品供应不足的解决等十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缔约方有权采取所必须的、与总协定条款不尽符合的措施。但是,该条特别强调指出,本协定不得解释为可以要求其他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 或可以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须采取的任何行动:(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可以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的行动。在第 2 点的限制是:假如一缔约方认为他国的核武库、军事材料贸易或紧急行为对自身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该方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来提高防卫能力,其他各方不得或者说没有权利以该方行动对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阻止该方采取行动;但是,这些缔约方同样有权利采取应变措施,而其他各方也不得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