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1. 本条第四款(甲)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国如果发现:为了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有必要对某一特定工业①的加速建立提供政府援助,但是采取符合本协定其他规定的措施却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则这一缔约国可以引用本节的条款和程序。①

  2. 有关缔约国应将它为实现本条第十三款所述目标而面临的特殊困难,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说明准备采取什么影响进口的措施以克服这些困难。在本条第十五款或第十七款规定的时期分别满期以前,有关缔约国不得采用这种措施;或者,如采取的措施影响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的进口,除按本条第十八款得到缔约国全体同意以外,有关缔约国也不得采用这种措施。但如接受援助的工业已经开始生产,则有关缔约国于通知缔约国全体后,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在这一段时期内有关产品的进口大大超过正常水平。①

  3. 如缔约国全体在得到拟采取的措施通知后 30

    天内尚未要求有关缔约国与它进行协商,①则这一缔约国在实施所提措施的必要程度内,可以背离本协定其他各条的有关规

  4. 如果缔约国全体提出要求,①有关缔约国应与缔约国全体协商所提措施的目的,可能采取的本协定许可的其他补救办法以及所提措施可能对其他缔约国的商业或经济利益产生的影响。如果协商的结果使缔约国全体也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第十三款所列目标,本协定其他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并对有关缔约国所提的措施表示同意,①则有关缔约国在实施这些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应解除本协定其他各条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5. 按本条第十四款提出的措施通知缔约国全体以后,缔约国全体若在

90 天内尚未表示同意,有关缔约国于报告缔约国全体后可以采用这一措施。

  1. 如果所提的措施影响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对象的产品,有关缔约国应与原谈判这一减让的任何其他缔约国以及缔约国全体认为与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缔约国进行协商。如果缔约国全体也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目标,本协定其他规定许可采取的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并且缔约国全体查明:

(甲)有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进行上述协商已经达成协议,或者

(乙)如果在缔约国全体接到通知以后 60 天内尚未达成协议,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国为了达成协议已经作了一切努力,并且其他缔约国的利益也已经受到适当的保护,①则缔约国全体应同意①提出的措施。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国在实施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应因此解除本协定其他各条的有关义务。

  1. 本子第十三款所述的那种拟采取的措施,如果所涉及的工业,在建立初期由于有关缔约国因国际收支的理由根据本协定有关规定实施限制产生的间接影响而得到加速,则这一缔约国可以引用本节的规定和程序;但未经缔约国全体同意①,这项拟采取的措施不得加以实施。①

  2. 本节前述各款并非授权可以对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有任何偏离。本子第十款的但书也适用于根据本节而采取的任何限制。

  3. 当按本条第十七款的规定实施一种措施时,凡因此受到实质影响的

任何缔约国,可以对引用本节规定的缔约国的贸易,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那些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缔约国全体对此不表示异议的话;

①但是,在采用或实质改变使缔约国遭受损害的措施后的六个月内,应向缔约国全体发出此项暂停的 60 天预先通知书。任一这类缔约国应按本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充分的协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