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争端条款
解决争端是关贸总协定的根本工作之一。缔约方无论大小,当它们认为关贸总协定赋予它们的权利受到其它缔约方忽视或损害时,可按照总协定规定的途径和程序对有关争端进行公平的解决。这些规定主要包含在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及《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及监督的谅解》与附于其后的《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领域中惯常做法的一致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可就任何影响关贸总协定正常运行的事项进行
协商,如果双边协商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论,有关缔约方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缔约方全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或者由于其他情况的存在造成其根据关贸总协定可直接或间接享受到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使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它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如果有关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解决,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缔约方全体可以与其认为必要的缔约方和适当国际组织进行协商。如果缔约方全体认为必要,可以批准某缔约方酌情对其他缔约方中止履行减让或总协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范围很广而且复杂,缔约方只要认为另一缔约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或出现的其他情况使其应得利益受损或使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受阻,就可以援用本条款,而不问对方的行动是否在总协定调整范围之内或是否与总协定的规定有抵触。
另外,近年来形成的争端解决惯例是,总协定在收到有关缔约方在协商破裂后的申诉后,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来审议该申诉并在适当情况下提出建议。有关专家小组的职能已在前面作了介绍,这里不再重述。
1966 年 4 月,缔约方全体在第二十三条下通过了一个新程序来处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申诉,其内容是在该项申诉在未到需要提交缔约方大会的情况下,应由关贸总协定总干事亲自出面居间调停。
1979 年通过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及监督的谅解》进一步严格了有关争端的协商和解决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要求各缔约方政府在其所承担的现行总协定有关通知和公布的义务之外,最大限度地通报其采取的影响总协定运行的贸易措施;
——加强了协商程序;
——制定了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则;
——对审议申诉的专家调查小组的设立和组成、对专家小组提交的情况报告的处理原则以及总协定缔约方大会根据小组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等,均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决定由总胁定缔约方全体对贸易体制发展作定期的系统审议;
——确立了发展中国家使用该程序的特别便利条件和总协定秘书处所能提供的技术援助;
——要求缔约方全体在发挥其监督职能时,应特别关注影响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发展动态。
附于其后的是总协定对于争端解决领域中惯常做法的“一致解释”。该解释是对《谅解》的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化和详细化,它改进了解决争端的惯常做法,使之法制化,使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尽可能地清楚和透
明,从而使引用争端解决条款的后果更加具有可预见性,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因此而得到更明确的界定。
在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中的政治因素日渐增多,对有关的贸易争端的解决往往会复杂化。关贸总协定在解决这类问题时,一般都采用回避其中政治方面的问题而只限于贸易问题本身的解决办法,以尽可能地减少争端对国际贸易体制的消极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共同一致的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对维护所有缔约方的贸易利益均有根高的利用价值,是对保持开放和平衡的国际贸易体制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