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是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原则之一。由于在许多情况下有关缔约方对自己的限制性措施往往采取“隐恶扬善”的态度不愿主动通知对方,致使外国出口商与本国进口商在进行贸易时难以把握,常常因为不明有关规定而对贸易的正常进行造成危险或对商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不利于各缔约方互相监督对方的贸易政策与关贸总协定具体义务的兼容性,以防止有关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和歧视性的发生。因此关贸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方实际执行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归类或估价,关于税费的计征税率,关于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或禁令,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适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裁决都应该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进出口商人熟悉它们。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贸易,避免造成歧视性的存在。
但是,总协定要求的透明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规定这种透明度应是互惠的,各缔约方都要公开,同时也允许各缔约方由于政治、经济上的原因对某些机密不予公开。也即那些属于缔约方内部掌握的国家机密都不属于透明度所要求的范围,其中尤指商业机密。
透明度原则的另一层意思是要求各缔约方尽量用关税措施来管理进出口贸易,而避免使用非关税措施。因为关税是最透明的,有利于进出口商计算成本,减少贸易风险,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
有必要指出,透明度原则过去主要作用于产品,而很少要求各缔约方也公开有关无形贸易如服务贸易等的政策和规则。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也成为关贸总协定调整的一部分,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已取代关贸总协定,透明度原则也仍然适用于无形贸易。各缔约方应据此公开其有关无形贸易的政策和规则,以保证公平竞争。
上一篇: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的原则
下一篇:机构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