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知识化”、“技术化”的趋势日渐加强,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加重,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发展科技、文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该协议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使用的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现有的任何国际公约,并详细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上更加趋于国际化。当然,鉴于发展中国家在实施该协议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协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实施协议时的保护标准,并允许这些国家可以推迟 5 年实施该协议。我国加入 WTO 后, 不可避免地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我国对外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就可能遭到有关国家在货物贸易方面进行的报复。所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也应符合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

我国一直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知识产权的立法步伐,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并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上逐步国际化,向国际规范靠扰,基于这种立场和为了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规范接轨,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我国于 1980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相继制定了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进入 90 年代以来,我国又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潮流,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全面与国际规范接轨,并于 1992 年先后修订了专利法和商标法。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可以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而下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即使对药品、化学物质产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不例外;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由 15 年延长为 20 年,对实闲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由 5 年延

长为 10 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规定对专利的保护延伸到用该专利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制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基本上实现了与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接轨。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而且包括计算机软件。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国家之一。1992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对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依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还严格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承担程序,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到刑事制裁,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法律措施。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仅已基本建立,而且在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上已达到了国际水平。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完美无缺了。首先,在立法上,我国还需要加紧《商业秘密保护法》、《科技成果转化法》、《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执法上, 我国虽然己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福建等地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高索质的审判人员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但是,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培训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而且,我们应当看到, 在我国,仍然有许多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非法仿制和盗用专利产品以及冒用他入商标等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制裁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今后,尤其是加入 WTO 以后,我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普及工作,尽快使工商界和科技界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知识产权使用人能够自觉按法律程序取得使用权,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应该严格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关违法行为要严加追究,决不姑息,以维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权威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积极帮助。今后, 我国应继续加强同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切实履行我国应尽的义务,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之与国际规范完全接轨,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我国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