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与运行

关贸总协定从其诞生之初,就始终是一个临时性的多边协定,但是,现在它已经具备了一个国际组织应有的所有特征,而且,在其与联合国的交往中,关贸总协定也被视为一个专门性机构。

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专门性的国际组织,由以下各机构形成。一、缔约方全体

关贸总协定当初生效时,唯一可见诸于其条文的组织机构就是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原文的单词用大写,有这样一个特殊的含义,即:它们是按照总协定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正式联合行动的组织。它具有以下的权力和职能:

  1. 缔约方全体具有立法权。它有权依照一定的程序通过新的法律及对总协定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

  2. 从法律上讲,缔约方全体有权对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作出权威解释,而其它任何附属机构都没有这种法律权力。缔约方时常会要求缔约方全体对总协定的某些条款作出解释,尤其是在出现一些具体问题的时候。缔约方全体所作出的这些解释会构成国际惯例。

  3. 只有缔约方全体才有权批准工作组、各个委员会以及专家小组受委托而提出的建议。

  4. 缔约方全体有权豁免某个成员国的义务。

  5. 缔约方全体有准司法权,即应缔约方的请求对发生在它们之间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总协定的条款相一致以及建立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方案等问题作出裁决。

  6. 只有缔约方全体才有权批准总协定的预算。

  7. 缔约方全体有权批准非总协定缔约方的国家和地区所提出的要求取得总协定观察员资格的请求。

缔约方全体大会以及理事会和总协定附属机构所举行的会议对外界都是不公开的,由于这些会议都是专门性会议,所以会议期间不允许进行政治辩论。外界只有通过其发布的公报以及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才能了解到会议内容。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缔约方全体的权力一直没有改变,但实际上, 由于代表理事会活动范围的扩展,其权力已经有所改变。

二、代表理事会

理事会是根据缔约方全体于 1960 年 6 月 4 日所作出的一项决定成立的。从法律上讲,理事会是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组织,它的成立取代了原先的“闭会期间委员

理事会是缔约方全体的行政机构。它有权在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后对它们在会议期间所议及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大会闭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紧急情况加以审议和处理。它负责筹备缔约方全体大会,还有权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并决定它们的职权范围。它可以对总协定各个委员会、工作组和其他附属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它们的报告,并酌情向缔约方全体提出对某项事务的处理意见。

理事会由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缔约方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席与缔约方全体正、副主席及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主席一起同时由全体缔约方选

出,任期一年。理事会每年大约要召开九次会议、其决定都是基于一致原则通过。由于其成员已超过了总协定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因此理事会的决定通常不难得到缔约方全体的批准。又由于缔约方都在理事会的所在地日内瓦设有常驻代表,这使得理事会得以迅速召开会议和尽快作出结论。所以,理事会在总协定的活动中扮演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已逐渐成为指导总协定活动的核心机构。

如果某个缔约方认为理事会的决定有损于其贸易利益,它有权向缔约方全体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期间,它可以要求理事会暂缓作出决定。一般地讲, 参加理事会的缔约方都是那些对其事务最感兴趣和表示支持的国家,因此, 那些认为理事会事务对自己无关或不太重要的缔约方是很少参加理事会的。当理事会将其建议或审议结论提请缔约方全体批准时,如果它们不适时地行使其权利,提前向缔约方全体提出某种反对意见,那么其观点就艰难得到适时的反应。所以缔约方应密切注意理事会事务的动向,如果认为与自身利益有关,就应该加入理事会,参与对该项事务的讨论,而不应该置身事外。

三、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

这些机构都是由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所组建的附属机构。它们的成员多数都是依照具体情况及其任务的性质来确定的。

  1. 委员会

关贸总协定在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下设有一些对重大问题进行长期、系统考察的委员会。其中除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与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等是常设委员会外,其他贸易谈判委员会都不是常设的。非常设委员会的任务是对缔约方全体所发起的多边谈判进行监督;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及中立的立场,这种委员会的主席历来由总协定总干事担任。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是缔约方为保障其国内财政地位和国际收支实施进口限制而进行协商的场所。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是依据总协定第四部分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它可以对第四部分的实施以及为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所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该委员会的主席一直由发展中国家人士担任, 且由缔约方全体选举产生,其他委员会的主席则由理事会任命。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总协定体系内,还有些不是由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设立的常设委员会,例如在东京回合诸协定以及多种纤维安排协议下成立的各个委员会和理事会。

  1. 工作组

工作组是针对总协定中所出现的一些重要问题成立起来的一种临时性机构。它由理事会组建,其职权范围也由理事会决定。工作组须将其工作报告及其审议结论提交理事会批准。所有有关的缔约方都有资格参加工作组的工作。

工作组包括工作小组和调查小组。工作小组系为处理一些更具体的技术事务而成立,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写出报告,任务完成后即解散。调查小组是为解决争端而成立的,其任务是调查争端事实,鼓励争端各方进行相互磋商,消除分歧。

  1. 专家小组

关贸总协定为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议往往成立各种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员,与上述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成员都与各国的政府官员不同,他们都是以独立的专家身份进行工作,并不代表他们的政府。

总协定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各项活动都是在上述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专家小组中形成和得到开展的,它们的活动对总协定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四、十八国协商集团

又称十八国咨询组,是 1975 年 7 月 11 日关贸总协定理事会通过决议设

立的一个临时组织,1979 年 11 月 22 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正式确定其为常设机构。该集团的成员限制为十八国,由总协定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组成,包括工业化国家、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是其成员之一;发展中国家占 10 个,构成多数,由此形成一种平衡的机制,关贸总协定的总干事应该组织的请求担任主席;集团主席每年向理事会提交报告一份。该集团每年举行三至四次会议,对贸易政策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由于各成员国参加其会议的都是负责贸易政策的政府高级官员,因而该组织的级别较高。

十八国集团的建立可归因于总协定中缔约方及理事会成员的大量增加, 其任务是处理好目前存在的问题,预测国际贸易关系的未来发展方向,为制订未来的贸易政策奠定基础。根据该集团章程的规定,其宗旨主要是协助缔约方全体做好下述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行研究,谋求缔约各方所采取的贸易政策与总协定的目标和原则相一致;

  2. 积极地采取对策,谨防任何可能危及多边贸易体系和国际贸易总体关系的突然扰乱,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消除业已出现的扰乱;

  3. 与其他的国际组织进行协作,尤其是协调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由于十八国集团是一个协商咨询组织,所以,只有十八国之间存有高度的一致,才能走到一起就上述这些问题以及贸易政策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共同进行探讨。由于其成员有限制,所以比起缔约方全体来,其工作可以更为顺利地开展。由于该组织是一个由代表各方利益的国家组成的集团,缔约各方之间所形成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在该组织中得到最直接的体现,所以在这个集团中所形成的一致意见往往是各方经过妥协达成共识的结果,因而也就不难在理事会和缔约方全体大会上得到通过。

五、总干事

关贸总协定最初没有设立总干事一职,而是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其协定文件的保管人。到 1957 年,为方便工作,一些事务改由执行秘书长负责。一

直到 1965 年 3 月 23 日,关贸总协定才决定设立总干事一职,总干事同时兼任执行秘书长。

总协定没有对总干事的职权作具体规定,但实际上,总干事对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它的职权是由它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逐渐形成的,归纳起来, 主要有:

  1. 总干事是关贸总协定的监护人,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缔约各方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则。但他只有规劝权,没有发号施令权;

  2. 总干事是关贸总协定的引导人,他有权利和责任不受任何一国国内日常政治事务的干扰,对现实问题作深入的研究,为总协定及其缔约方实现其目标指引最佳的道路;

  3. 总干事是争端的调停人,他的职责之一是帮助缔约方解决它们之间

所发生的争执;

  1. 总干事是总协定的经理人,他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与缔约方有关的行政事务;

  2. 总干事是总协定各个谈判委员会的当然主席,当缔约方在谈判中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从中进行公正的裁判;

  3. 为了避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找到可以消除它们之间分歧的办法,或为了在缔约方之间形成一致意见,总干事可以召集有关的缔约方进行协商,或举行非正式的谈判。

迄今为止,总干事一职已有四任:第一任是埃里克·温德汉姆·怀特爵士(1948~1968 年);第二任是奥利维尔·朗(1968~1980 年);第三任是阿瑟·邓克尔(1980~1993.7):第四任是彼得·萨瑟兰(1993.7~ )。

六、秘书处

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提到总协定秘书处。它是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事实上,它现在已经具备了联合国体系中的任何一个组织的秘书处所具有的一切特点,并已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其职能是为关贸总协定发起的谈判服务,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秘书处由 350 多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法律工作人员、经济学家和辅助工作人员各占三分之一。秘书处的经济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人员主要是起草文件,协助组织会议、谈判及向各代表团提供法律咨询,其中涉及关贸总协定规则和先例的解释,还要帮助解决贸易争端;其辅助人员主要负责收集材料,为前两类人员提供服务。秘书处设在日内瓦,由总干事负责领导。

秘书处的费用按国际贸易中各缔约方所占的金额比例分摊。其预算由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管理,每年由缔约方大会审查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秘书处除了其负责人由关贸总协定总干事兼任外,其余全部人员都是公开招聘,通过竞争择优录用的。这一点与其它联合国机构不大一样,这些联合国机构有相当一部分是按国别和地区分配人员名额的。因此,相对而言,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的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都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