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