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如一缔约国确定与它谈判减让的另一国政府未成为协定的缔约国,或已中止为本协定的缔约国,则一这缔约国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地停止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缔约国在采取这项行动以前,应通知缔约国全体;如被要求,应与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