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丧偶状况
表 8-20 分性别年龄的丧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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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组 |
1929-1931 年中国南方 |
1982 年全国 |
||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10 — 14 |
0.0 |
0.0 |
- | - |
|
15 — 19 |
0.4 |
0.3 |
0.004 |
0.004 |
|
20 — 24 |
1.9 |
1.8 |
0.05 |
0.05 |
|
25 — 29 |
3.3 |
3.2 |
0.24 |
0.22 |
|
30 — 34 |
4.8 |
4.4 |
0.63 |
0.47 |
|
35 — 39 |
6.5 |
8.1 |
1.25 |
1.21 |
|
40 — 44 |
8.9 |
14.2 |
2.28 |
2.84 |
|
45 — 49 |
12.1 |
24.2 |
4.00 |
6.12 |
|
50 — 59 |
19.2 |
41.6 |
8.44 |
17.12 |
|
60 — 69 |
30.9 |
67.4 |
25.22 |
55.10 |
|
70 — 79 |
50.9 |
86.6 |
||
|
80 及以上 |
75.4 |
96.4 |
59.23 |
92.41 |
资料来源:同表 8 — 15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丧偶状况反映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近几十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由于寿命的延长,丧偶比例显著下降。如日本战后历次普查的育龄妇女的丧偶比例,1950 年为 7.5%,1955 年为 5%,1960 年为 3.9%,1965 年为 2.7%,1970 年为 2%,1975 年为 1.6%。
我国 1953 年,1964 年的两次全国人口普查,都没有调查婚姻项目。根据解放前一些地区比较零散的资料和 1982 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可以说明一些问题。(表 8—20)。
根据表 8—20 可以看出我国人口丧偶状况的变化特点如下:
1、在二、三十年代,15—19 岁的人口中就有丧偶者,男性、女性分别为 0.4%和 0.3%;而 1982 年 15—24 岁人口中丧偶者比例几乎为零。旧中国20—24 岁人口的丧偶比例就高达近 2.0%,而 1982 年这一比例下降到 0.05
%。这说明解放后向来被认为人生最大不幸的年轻丧偶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了。
2、旧中国 35—39 岁开始,男女的丧偶比例就已经出现较大差距,而 1982
年两性丧偶比例差别的扩大是在 45—49 岁组以后,比二、三十年代推迟了两
个年龄组。这说明八十年代我国人口在 50 岁后男女死亡率才显示出较大的差别,比旧中国要晚得多。
3、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丧偶比例,八十年代比二、三十年代下降了许多,其中男性人口下降幅度尤其大。
4、1982 年与 1929—1931 年相比,几乎每个年龄组的死亡率都已经大大降低。丧偶比例超过 10%的年龄组在三十年代是 40-44 岁组,八十年代则是 50—59 年岁组,这反映了我国半个世纪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及其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
从 1982 年的普查资料看,我国男性丧偶人口占 15 岁以上男性人口的 4.5
%,女性人口占 10.0%,后者为前者的两倍还要多。若分年龄段来看,有三种不同情况:30 岁以前的两性人口丧偶的比例基本一致,且丧偶比例很低, 不足 0.2%。30—39 岁,男性丧偶比例略高于女性。40 岁以后,女性丧偶比例均高于男性,而且差距越来越大。造成男女两性丧偶比例差别的原因,主要在于死亡率。各个年龄段的死亡率水平不同。低年龄人口中,男性、女性有偶比例都很低,死亡率也很低,所以丧偶人口的比重小。中年龄组人口中, 男性丧偶比例略高于女性的原因主要是男性人口的未婚比例大,男性有偶为90%左右而女性高达 98%以上。如果男女性的配偶死亡的绝对数大致相等, 对有偶比例较低的男性人口来说,丧偶比例当然要略高一些。在高年龄组里, 男性和女性死亡率水平差距扩大,男性大于女性,从而造成女性的丧偶比例要大于男性,由于死亡率差距随年龄愈来愈大,使得丧偶比例的差距也愈来愈大。
从分省的资料看,大部分省区 15 岁以上人口的丧偶比例均在 5%—8% 之间,最高的为广东(7.96%)、四川(7.94%),最低的是宁夏,为 4.94
%,其次为新疆(5.08%),内蒙古(5.44%),辽宁(5.57%),北京(5.59
%),黑龙江(5.62%),天津(5.81%),青海(5.82%),吉林(5.86
%)。造成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地死亡率水平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