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力资源的地区差异

我国各地区的劳动力资源也同全国一样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表 11-3 给出了中国大陆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 1953 年、1964 年和 1982 年三个年份劳动力资源总量的变化情况。

表 11-3 我国分地区劳动力资源总数

(省区

劳动适龄人口数(万人)

劳动适龄人口占总人口%

1953 年

1964 年

1982 年

1953 年

1964 年

1982 年

华北

北京

174.25

382.19

620.07

62.95

50.50

67.18

天津

245.81

299.11

507.64

53.18

47.51

65.38

河北

1728.48

1964.12

3128.04

52.26

49.83

59.01

山西

771.11

915.76

1446.56

54.40

50.84

57.20

内蒙古

431.31

602.03

1107.22

56.95

48.75

57.45

东北

华东

辽宁

1105.25

1283.43

2225.03

54.22

47.63

62.29

吉林

598.31

745.37

1334.18

53.52

47.57

59.14

黑龙江

659.07

924.80

1909.06

55.72

45.97

58.44

上海

384.34

564.33

802.64

61.95

52.17

67.68

江苏

2033.07

2307.49

3658.00

49.77

51.85

60.44

浙江

2033.07

2307.49

3658.00

49.77

51.85

60.44

安徽

1667.69

1726.68

2745.60

55.51

55.27

55.28

福建

726.60

845.38

1422.83

56.62

50.45

55.42

江西

946.25

1086.72

1739.15

56.42

51.58

52.41

山东

2544.62

2776.78

4354.93

52.06

50.01

58.52

中南

河南

2357.36

2580.75

4106.11

53.84

51.28

55.17

湖北

1582.97

1746.76

2752.19

56.96

51.82

57.57

湖南

1885.07

1955.85

3064.70

57.28

52.60

56.74

广东

1924.84

2110.97

3467.57

59.39

49.32

58.47

广西

1069.08

1087.90

1947.81

54.65

52.19

53.48

西南

四川

3355.81

3689.71

5644.54

55.01

54.30

56.61

贵州

815.15

935.20

1458.96

56.16

54.56

51.10

云南

793.99

1089.21

1705.82

57.47

53.11

52.40

西藏

64.13

74.19

96.99

53.17

54.11

51.25

西北

陕西

871.15

1061.35

1676.97

55.38

51.11

58.02

甘肃

591.49

660.85

1054.96

52.10

52.32

53.91

青海

89.80

120.58

209.24

53.20

50.20

53.71

宁夏

80.16

107.60

205.03

53.22

51.06

52.63

新疆

263.24

404.93

701.06

57.25

55.70

53.59

资料来源: 1953 、 1964 、 1982 年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说明:①由于历史上行政区划变动,个别地区数据为估算值。

②西藏 1953 、 1964 年的数据系采用社会劳动者人数。

③由于计算误差,各地区总和与全国相应数字不符。

从表 11-3 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其劳动适龄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也高。如上海、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1982 年劳动适龄人口占总人口百分比居全国的前四位,分别为 67.68%、67.18%、65.38%和 62.29

%,而其他大部分地区都低于 60%,贵州省甚至只有 51.10%。其原因可以认为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比其他地区提前开始了生育率转变,妇女生育率降低使 0-14 岁的人口数增长放慢,导致 1982 年这

些地区的劳动适龄人占总人口的比例高于其他地区。这也可以从 1953 年和

1964 年的数据中看出,五、六十年代我国基本上采取了鼓励生育政策,所以

各地区劳动适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差异不大,而且 1964 年的数字普遍都要比其它年份小。

就劳动适龄人口增长速度来看,各地区增长速度最快的是北京市。从1953 年的 174.25 万人猛增到 1982 年的 620.07 万人,1982 年为 1953 年的

3.56 倍,年平均增长率达 4.47%。如果考虑到 1953 年北京市行政区划和 1964 年、1982 年有所不同,数字可比性差,但劳动适龄人口增长速度也的确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从各大区来看,各区劳动适龄人口数量增长速度较快的省、市、自治区大都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或国家重点建设的地区。如华北的北京市、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 4.47%、2.53%和 3.30%;东北的辽宁省、黑龙江省,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 2.44%和 3.74%;华东的上海市、江苏省,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 2.57%和 2.05%;中南的湖北省、广东省,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 1.93%和 2.05%。西南、西北的几个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区和人口大省,由于生育率降低比较缓慢,加上青壮年劳力向外迁移,所以劳动适龄人口总数增长速度相对缓慢,但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各地区劳动适龄人口的性别、年龄差异也较大。表 11-4 给出了全国及部

分省、市、自治区的 1982 年劳动适龄人口性别比及年龄中位数。全国劳动适龄人口性别比为 114.22。北京市、天津市及东北三省性别比值明显低于其他地区,北京市为 108.4,辽宁省为 103.9,吉林省为 103.7,黑龙江省为 108.9。吉林省、辽宁省的值还比其总人口的性别比 105 和 104 小。说明这些地区劳

动适龄人口的性别比比较协调。由于女性法定劳动年龄上限比男性小 5 岁, 这些地区劳动适龄人口性别比如此之低,是因为在法定劳动年龄界限某些年龄段性别比异常。如据辽宁省 1982 年人口普查资料,18-21 岁的性别比均小于 100,而这四个年龄的人口又占了劳动适龄人口普查人口总数的 14.60%, 导致了辽宁省劳动适龄人口性别比偏低。其他各性别比偏低的地区也都有类似现象。

从表 11-4 可以看出,全国各地区劳动适龄人口的年龄分布差别不大。这里我们用劳动适龄人口年龄中位数来表示年龄分布。

全国各地区劳动适龄人口的年龄中位数都在 30 岁左右,最大值为安徽省

的 31.5 岁,最小值为内蒙古自治区的 29.03 岁,相差不过 2.47 岁。全国平

均水平为 30.34 岁。说明全国各地区劳动适龄人口大约有一半是 30 岁以下, 这将对各地区发展起推动作用。

具体分析每个年龄组,可以看到各地区分布是有些差异的。青海、江苏、内蒙古三省区处于我国的东、中、西三个不同的发展区,其劳动适龄人口的年龄结构差异在低年龄段表现得更明显。从总体上看除 15-19 岁,青海省的比例高于其它两省区外,40 岁左右的人口占劳动适龄人口比例较高,原因之一是由于国家从沿海发达地区曾将许多工厂及青年工人迁向青海所致。在江苏、内蒙古两地的劳动适龄人口中,20-30 岁所占比例数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