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少数民族的年龄结构和婚姻状况一、人口年龄构成轻
解放以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增
长率都超过汉族地区。解放前,少数民族在自然增长上都属于“原始型”, 有些民族的人口甚至处于萎缩之中,充分反映出反动统治制度对民族压迫之重。如新疆的哈萨克族在十六世纪曾达到 100 万人,到 1949 年仅剩 44 万。
藏族从唐代到清代,总人口一直停滞在 100—200 万左右,到国民党统治时
期,下降到只有 80 万。赫哲族在民国初年尚有 2500—3000 人,解放前夕仅
有 300 多人。基诺族总人口仅在 1942—1945 年三年中,就从 1 万人减至 4000 人。从自然增长率看,1725—1949 年,青海省藏族为 3.14‰,1939—1940 年在东北游牧蒙族为-6.6‰,定居蒙族为-6.9‰,内蒙古蒙族为-13.9‰。解放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1949—1953 年间,全国少数民族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达到 19.3‰,1964—1978 年间,年平均自然增长率达到 24.1‰, 1978—1982 年间,自然增长率更达到 54.6‰。若扣除因民族成分识别和人口国际迁移而引起的变动,其余各少数民族的年平均自然增长率已达到 32‰, 比汉族高出 18 个千分点。多年的高速度增长,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和存活率显著提高,使少数民族的人口年龄构成十分年轻。
从我国少数民族构成的多项指标看,不论与汉族人口比较,还是与国外相比,都属于年轻型人口,年龄中位数已下降到 19.4 岁,这说明约有一半人
口在 19.4 岁以下。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 0—14 岁少年儿童组在 40%以上的高达 31 个民族, 占少数民族的 56.4%,其中最高的有哈萨克族(47.3)、黎族(44.2)、撒
拉族(47.0)、羌族(44.3)、景颇族(44.0)、仡佬族(45.5)等。65 岁以上老年组人口,除俄罗斯族(9.5)、门巴(9.6)以外,其它一般都在 4.5
%左右。其中以高山族(2.7)、赫哲族(2.7)、裕固族(2.7)等为最低。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均属于年轻型人口。解放后出生的青少年人群较大,
(占调查总人数的 67%以上),待他们进入婚育期后,必然形成人口迅速猛长的形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