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率的省区差异

将我国 1957 年和 1987 年各省、区、直辖市人口死亡率按从低到高排出位序(表 7—1),可以看出有如下特点:

1.1957 年,死亡率最低的 10 个省市依次为:上海、北京、天津、广东、福建、安徽、吉林、浙江、辽宁和湖北,死亡率介于 6.06—9.56‰,均低于全国 10.80‰的平均水平,这些地区大都是我国东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死亡率最高的几个省区依次为:云南、新疆、山西、贵州、山东、广西、河南和河北,这些省区的死亡率介于 11.60—14.06‰,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它们大多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边远内陆省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区。西藏和宁夏缺少当年数据,估计也应归入此组。其他省区的死亡率介于 9.99— 11.42‰之间,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2.1987 年,死亡率最低的 10 个省区依次为:宁夏、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广东、安徽、青海、辽宁、福建和北京,死亡率介于 3.77—5.37‰, 均低于全国 6.60‰的平均水平,而且边远内陆少数民族省区的位序明显提前。死亡率最高的 10 个省区依次为:西藏、上海、贵州、四川、湖北、湖南、云南、浙江、新疆和山西,死亡率介于 5.87—7.95‰,除西藏、上海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他省区死亡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 该组中出现东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省市。

3.1957—1987 年,死亡率下降速度最快的 10 个省区依次为:宁夏、云南、内蒙古、黑龙江、新疆、甘肃、广西、山西、山东和江西,死亡率年平均下降速度为 2.52—4.19%,远大于全国平均 1.66%的下降速度。死亡率下降速度最慢的 4 个省区依次为:天津、湖北、北京、浙江,死亡率年平均下降 1.25—1.46%,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死亡率有所上升的是上海和西藏, 死亡率年平均递增 0.32%和 0.23%。显然,死亡率下降快的省区多为 1957 年死亡率高的边远落后省区或少数民族省区。死亡率下降慢甚至有所回升的省区多为 1957 年死亡率低的东部经济发达省区。

表 7-1 1957 年与 1987 年各盛区、直辖市死亡率及位序对比

地区

1957 年死亡率(‰)

位序

1987 年死亡率(‰)

位序

年平均增减率

(%)

位序

全国

10.80

6.60

-1.66

北京市

8.10

2

5.37

10

-1.38

25

天津市

8.13

3

5.60

16

-1.25

27

河北

11.60

19

5.56

14.5

-2.48

11

山西

12.61

25

5.87

20

-2.58

8

内蒙古

10.69

16

4.30

3

-3.08

3

辽宁

9.38

9

5.27

8

-1.94

18.5

吉林

9.23

7

5.48

12

-1.75

21

黑龙江

10.38

14

4.24

2

-3.03

4

上海市

6.06

1

6.66

28

+0.32

29

江苏

9.99

11

5.79

19

-1.83

20

浙江

9.24

8

5.99

22

-1.46

24

安徽

9.03

6

5.01

6

-1.98

17

福建

8.92

5

5.32

9

-1.74

22

江西

11.42

18

5.42

11

-2.52

10

山东

11.98

22

5.64

17

-2.54

9

表 7-1 1957 年与 1987 年各盛区、直辖市死亡率及位序对比(续)

地区

1957 年死

亡率(‰)

位序

1987 年死

亡率(‰)

位序

年平均增减

率(‰)

位序

全国

10.80

6.60

-1.66

河南

11.74

20

5.65

18

-2.47

12

湖北

9.56

10

6.42

25

-1.34

26

湖南

10.35

13

6.23

24

-1.71

23

广东

8.55 4

4.80

5

-1.94

18.5

广西

11.94

22

5.50

13

-2.62

7

西

四川

11.82

21

6.46

26

-2.03

16

贵州

12.29

24

6.51

27

-2.14

14

云南

16.00

27

6.10

23

-3.27

2

西藏

7.64 (70 年数据)

7.95

29

+0.23

28

西

陕西

10.25

12

5.56

14.5

-2.06

15

甘肃

11.07

17

4.73

4

-2.87

6

青海

10.40

15

5.03

7

-2.45

13

宁夏

9.30 (65 年数据)

3.77

1

-4.19

1

新疆

14.06

26

5.96

21

-2.90

5

资料来源:根据《 1985 年中国人口年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年,

第 850 页,表 37 。《 1988 年中国人口年鉴》,经济管理出版社, 1989 年,第 275

页,表 9 数据计算编制。

形成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条件的地

区差异及其变化,二是人口年龄结构的差异。

在 50 年代,我国的工业区和大城市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东北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医疗卫生条件好,加上人口尚属年轻,因而死亡率在全国最低。而云南、贵州、新疆、广西、山西、河南等边远内陆省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医疗卫生条件差,因而死亡率在全国最高。

经过 30 年的经济建设,沿海与内陆地区的差异逐步缩小。经济长期落后的边远内陆地区一旦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医疗卫生条件,死亡率则大幅度下降。又由于这些地区人口年轻,因而死亡率下降也更快。而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特别是象京、津、沪这样的大城市,死亡率较早进入稳步下降甚至稳定阶段,又由于人口年龄较大,故死亡率下降缓慢甚至有所回升。例如上海市,1981 年时老年人口比重已达 7.38%①。随着人口年龄的老化,死亡率也有正常的回升,故上海市 1987 年死亡率比 1957 年要高 0.60‰。

象西藏、贵州等省区,由于自然条件过于严酷,尽管经济水平有所提高, 死亡率也有所下降(西藏除外),但与其他省区相比仍十分有限,故仍属高死亡率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1957 年死亡率最低的 10 个省区均是东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省区,1987 年死亡率最低的 10 个省区中已有 4 个省区(宁夏、内蒙内、甘肃和青海)是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西部省区。这说明,50 年代影响死亡率高低的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而 80 年代以来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逐

渐增大。对比 1957 年和 1987 年高死亡率的变化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