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离婚状况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内婚姻关系的破裂和终止。离婚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特点。解放前广大妇女受夫权压迫, 离婚现象很少,如二、三十年代,我国南方和北方,男性离婚比例不超过 0.30

%,女性不超过 0.05%。

解放后,1950 年公布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得到了法律保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包办婚姻的受害者,纷纷提出解除婚约,1953 年离婚案

高达 117 万件。婚姻法的颁布,使千百万妇女得以摆脱封建包办婚姻的羁绊, 走上了婚姻自主的道路。而现阶段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往往是草率结婚或喜新厌旧等(表 8-21)。

表 8-21 1982 年中国人口的离婚状况(%)

年龄组

15

19

20

24

25

29

30

34

35

39

40

44

45

40

50

59

60

79

80 及以上

合计

离婚比

0.01

0.04

0.16

0.17

0.47

0.24

0.85

0.28

1.14

0.29

1.49

0.30

1.89

0.33

2.02

0.48

1.57

0.39

0.82

0.13

0.92

0.25

0.59

从表 8-21 可以看出我国 1982 年的离婚状况有如下特点:

  1. 男性人口离婚比例最高的年龄是 50—59 岁。因为高年龄组的离婚人口包括了这一年龄前各年度发生的离婚而又未再婚的所有人口数。60 岁以后的人口虽然在解放前结了婚,但解放后他们的结婚时间一般超过了 10 年,孩子已经长大,尽管有的婚姻并不美满,他们仍维系着原有的婚姻关系,所以离婚率反而低一些。

  2. 无论男性和女性,离婚比例都不高,没有构成重大的社会问题。男性分年龄组最高的离婚比例达到 2.02%,女性还不到 0.5%,男性人口处于离婚状态的比例大于女性。由于女性再婚率较高。

从 1982 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看,各省、市、自治区 15 岁以上人口的离婚比例超过 1%的只有两个省份,即新疆(3.32%)和青海(1.31

%),其次为山西(0.99%),其余的都在 0.8%以下。

将离婚率水平不一的新疆、陕西与山东按各年龄组相比较,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各年龄组离婚比例的差别(表 8—22)。

表 8-22 1982 年新疆、陕西与山东离婚比例比较(%)

年龄组

新 疆

陕 西

山 东

15 — 19

0.25

2.02

0.00

0.01

0.00

0.00

20 — 24

3.87

4.53

0.07

0.09

0.05

0.04

25 — 29

5.52

3.38

0.52

0.25

0.24

0.10

30 - 34

5.04

2.64

1.10

0.29

0.47

0.10

35 — 39

4.07

2.05

1.33

0.28

0.72

0.11

40 — 44

3.08

2.07

1.50

0.27

1.15

0.14

45 — 49

3.43

2.33

1.70

0.28

1.51

0.20

50 — 59

4.16

3.14

1.91

0.32

1.54

0.42

60 — 79

5.01

3.13

1.56

0.29

1.10

0.44

80 及以上

6.70

2.67

0.83

0.14

0.44

0.07

资料来源:根据 1982 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计算。

我国人口离婚率在世界上是很低的。为便于国际间的比较,我们列出世界上一些国家育龄妇女的离婚率状况(表 8—23)。

在世界各国里,很难找到离婚率低于我国的国家,一般的趋势是,发达国家的离婚率普遍较高,发展中国家则较低,但也有例外的,特别是非洲许多国家离婚率较高。社会生产力与离婚率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是一个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表 8-23 育龄妇女离婚状况

国家

中国

年份

1982

离婚率(%)

0.2

肯尼亚

1969

3.3

斯里兰卡

1971

0.3

新加波

1970

0.7

法国

1975

2.3

瑞典

1975

5.9

新西兰

1976

1.5

美国

1970

3.7

资料来源:《近三十年世界人口普查和人口概况》。